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6)
辛亥革命网 2011-04-26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清末法制改革就已以日本等国现成法律为蓝本,加以适当调整而制定中国法律,如,《法院编制法》大致采取日本之《裁判所构成法》[6](p987)。民初承继了清末法律改革的成果[10],当然也继受了外国法律的经验。但以前学习外国往往是照搬照抄,现在通过两部院之争,双方一来一往,相互问难,使论争与冲突由互相指斥、嘲讽的坏事变成了促使双方均认真学习,使原来食洋不化的现象有所改观,加深了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理解,这对于结合国情参照外国经验,完善中国法制不无裨益,其积极影响已超出了具体论争的范围,意义深远。
论争中双方均认为现行法律制度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大理院对上告期限和上告程序所作出的变更,对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当然有效的解释,均是基于现行法律制度有不便利、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而为的。司法部也承认《试办章程》的不完善之处:“现在法律不备,《审判厅试办章程》即诉讼律之代用。该章程规定民事上诉由检察厅移送,本与学理及各国通例不合,其他违舛之处亦多,本部何尝不亟图改正?”但由于此种权限应让之立法机关,才未敢轻易举动[1](第412号)。该部也承认《暂行新刑律》略诱和诱罪取包括主义,列举不够细密,又避去了买卖二字,蕴蓄甚深,致使解释较为困难,法官适用上易滋争议,因此建议于该章上添列条项,显揭买卖人口罪刑。这就促使人们认真研究暂行援用的前清法律,根据新的形势加以修正,使其臻于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民国新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初的部院之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四、余论
1911—1913年,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只是短短的一瞬,但就是在这两三年里,中国政治舞台上却连续上演了几场政权更迭的活剧:先有南方各省宣布脱离清王朝而独立,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后有清政府宣布退位,命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然后又有南京临时政府让权袁世凯,临时政府迁往北京;随后成立国会,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正式大总统,完成了政治体制由清王朝向民国的转变。
在这政权更迭的日子里,不仅在人事的任免上不断走马换将,而且在制度的兴革上令人眼花缭乱。虽然在由临时政府向正式政府过渡时期,袁世凯在背离《临时约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断加重总统决策权,削弱参议院审批权,弁髦国务员副署权。但这不等于说北京临时政府在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上没有一点作为。袁世凯背离《临时约法》有一个过程,也有一个限度,当他尚未登上正式大总统宝座的时候,甚至还要标榜遵守《临时约法》。而且北京临时政府还有从南京临时政府北上的人员,新的临时参议院也聚集了南北各省各派的议员,袁世凯集权的道路并不平坦,时时遇到来自革命党人和真心拥护民主共和的议员、官员的阻力。因此,在袁世凯重建集权和专制统治的同时,北京临时政府许多机构在改造封建政治制度方面应该说多少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比方说,清末改革法律时制订的许多新律法,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草创的许多新制度,不少是在北京临时政府时期趋于完善的,清政府和南京临时政府尚未来得及制订的应有制度也由后者填补了空白。北京临时政府在制度建设方面,借鉴西方、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对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建立的制度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建立的制度加以磨合,并有一定程度的革新。虽然许多积极成果因为袁世凯最终建立独裁,复辟帝制而遭到遗弃,但这些成果在后袁世凯时代对政治制度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这就是民初部院之争给我们的一点启示。
[参考文献]
[1]民国北京政府.政府公报(影印本)[Z].上海:上海书店,1988.
[2]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Z].北京:中华书局,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