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7)

辛亥革命网 2011-04-26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13年,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就关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所定民事上告期限和上告程序是否可由大理院变更、前清《禁革买卖人

  [4]张从容.清末部院之争初探[J].现代法学,2001,(6).

  [5]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民国纪元前五年[M].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1.

  [6]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上海:中正书局,1937.

  [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二分册[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0.

  [8]张生.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J].政法论坛,2000,(4).

  [9]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政府公报(影印本)[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86.

  [10]韩秀桃.略论北洋时期的司法发展[J].法律评论,2002,(2).

  注释:

  ①该款规定,长官所发命令有违法令之规定者,属官没有服从之义务。见《政府公报》第243号(1913年1月9日)。

  ②该项规定,大理院办事章程由大理院制定,但施行以前应咨报司法部。

  作者简介:严昌洪(1943—),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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