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之前商民运动在广东的发端

辛亥革命网 2016-01-18 16:10 来源:《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国民党在北伐前后开展的商民运动率先发端于广东。1924年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在广州正式设立,积极指导商民参与一些政治运动,动员商人成立商

  所谓商民运动,有时也称商人运动,指的是北伐前后国共两党,尤其是国民党为从事国民革命而开展的一种民众运动,可以说与当时的农民运动、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妇女运动的性质相类似。商民运动的具体目标,乃是通过动员广大中小商民成立商民协会,支持和参加国民革命,同时打击和孤立反对革命的买办及大商人。1924年7月国民党中央在汪精卫的提议下设立了实业部;同年11月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56次会议通过,将实业部改为商民部。一般认为。国民党推行的商民运动始于1924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商民部。到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这一时期是商民运动的初期阶段。初期阶段的商民运动主要限于在广东一地开展,在其他地区并无多少成效和影响。因此,广东是商民运动的最早发源地,对后来其他地区商民运动的开展具有某种示范效应,值得认真考察和探讨。

  一、中央商民部的设立与广东商民运动的起步

  1924年11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正式设立,是商民运动能够得以开始推行的重要条件。此前国民党中央所设之实业部,由汪精卫出任部长。该部之职责范围虽与商业和商民相关,但当时很少提及发动和领导商民运动。为何将实业部改为商民部。按照国民党有关方面的说法。“当时对于商民阶级并不是不注意,中央执行委员会里设有实业部,是专门计划实业的,掌理实业部的是精卫同志。但后来因为实业二个字范围太泛滥,而且实际上实业的事情是对商民的,所以于十三年十一月间改实业部为商民部中国国民党的商民运动便于此时发生。”[1]不过,许多学者都认为国民党中央改实业部为商民部,并开始推行商民运动,主要是因为受同年发生的商团事件的影响。这一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不应忽略。1926年《政治周报》上发表的题为《商民运动之经过》一文,也承认实业部虽先前即已设立,“后以广州商团之变,知本党向来与商人过于隔膜,致使大多数商人不明了本党之主义与政策。而为帝国主义者及走狗反革命派之谣言所蒙惑,不断发生其反革命之行动,因而益知商民运动更刻不容缓,故后更由实业部改为商民部。实业部改为商民部之计划,系于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实业部代部长甘乃光所提议。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商民部遂于十一月成立。”有关中央商民部初始成立时的具体情况,史料记载并不多,因而目前的了解也不很详细。我们查到1926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的中央商民部办事章程,从中可以大致了解其基本情形。该章程共计3章l3条,第1章为“商民部之方略”,其第1条首先说明“商民部之目的在引导全国商民使之参加国民革命”;第2条规定“商民部之主要工作,在根据本党之主义及政策及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议决案,对商民方面从事宣传及谋其实施”;第3条特别强调“商民部实施商民运动计划时,须特别注意使之与农工群众相联络”。关于商民部的具体职责,其第4条规定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指挥各省各特别市商民部、制定全国商民运动计划、联络商民团体并协助其发展、对于全国工商业之调查及改善、出版关于商民方面之宣传小册子及周刊传单、执行本党关于商民运动之各种决议。第2章为“商民部之组织”,其第5条主要是规定商民部的联席会议与本部会议制度。“关于部务,有重要事件发生时,由本部召集联席会议决定之”,列席者包括有关系之各部部长(如工人部、农民部等)、有关系之党部(如中央党部所在地之省党部或特别市党部及商民部等)、有关系之法定团体(如商民协会及其他商会等),另还包括“其他本部认为应请列席之团体及个人”。本部之会议,主要是中央商民部决定各种执行之事件,列席者有部长、秘书、干事、编纂以及其他由部长l临时指定列席之职员。除此之外,关于特别事项中央商民部“得设各种委员会决定之,其组织法临时由本部拟案送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6条确定商民部所设之办事职员及其职责为:部长之下设秘书1人及干事、编纂、录事特派员等职员,分任各项工作。秘书协助部长整理部务、保管文书及图书、编制部务报告、起草一切公文函件、并与各机关接洽,部长不在时,代行部长之责任;干事协助秘书处理部内各项工作;编纂编辑关于商民方面之各种宣传品。如周刊、传单及小册子等;录事职掌抄写及整理部内各种文件书籍报纸等;特派员在外宣传及调查商民状况,协助各地商民组织商民协会。由上可知,除部长之外秘书的职责较广,权力也较大,这与先前成立的工人部、农民部的情形是比较相似的。第3章为“商民部办事细则”,主要规定了以下若干具体事宜。第7条:“本部定每星期二、日开部务会议一次,讨论及决定工作之进行”;第8条:规定各职员办公时间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以下各条还分别规定每周工作向中央常务会议报告一次、接到各省及特别市商民部工作报告应即油印分发以作参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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