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时期武汉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冲突及(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江汉论坛》2010.2 作者:朱英 查看:
如何处理这次冲突,是对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一次考验。当时,国民党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作为革命商人团体的商民协会,不能挫伤其革命积极性;另一方面,虽然国民党早就认定商会是不革命的商人团体,需要加以改造,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又需要保留并且利用商会,不能完全满足商民协会取缔总商会的要求。冲突发生之后,刘文岛代表市政府亲赴汉口商民协会进行调处。商民协会又提出以下四点要求:1、释放副会长,“但须担保正副会长不他适”;2、25万元仍须筹出;3、总商会“前助吴逆款项,闻不止二百万元,要查账”;4、“总商会为少数人所把持,要取消,其公物房屋须交出”。据刘文岛在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上报告:“经本人疏解,前三点已有解决,即(一)担保释出两会长,对两会长则云:因筹款紧急,特来请,勿灰心,无所谓保释;(二)签字取消,募款则能筹多少算多少,不用罚款形式;(三)公布为吴逆筹款之账目。以上三点,业经双方答允,惟第四点应请示联席会议如何办理。如取消总商会,上海总商会必生反感,各商人亦必恐慌,经济必生影响,而政府筹款紧急,尤为重要。商协方面经解释后,现答应不再坚持,听候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解决,不生异议。”刘文岛在报告中还提出:“拟请予总商会以保障,俾其机关本身不生问题,可以帮忙财政,可否请联会为简单迅捷之表示?俾本人即去总商会开会宣示。”[5],显然并不主张在当时的情况下取消总商会。
联席会议在讨论时,只有作为汉口特别市党部代表出席会议的詹大悲在发言中指出:“此次商协之事,总商会组织上之不能代表多数商人确是事实,应有相当解决。”但针对此次冲突的具体处理办法,多数委员原则上赞同刘文岛的提议,有的还认为民众团体现在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应注意纠正,以免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宋子文即说明:“汉口人民团体凡有事故,动辄勒令、搬房、抓人之直接行动,应有适当之处理,免与政府信用生妨碍。”经过一番讨论之后,联席会议最后作出如下决议:“由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通知总工会、商民协会等,现在时局严重,各该会等应约束会员,不得自行捕人及有其他越轨行动,如发现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反革命事件,必须报告政府办理。总商会仍应存在,但希望能与各商民团体合作。”对于詹大悲在会上提出的“总商会组织上之不能代表多数商人确是事实,应有相当解决”这一问题,联席会议主席徐谦表示:“此点前在广州时亦已见及,拟另制商会组织法,现在可以决定总商会于商会法未公布前暂照旧。”[6]
随后,在1927年2月11日召开的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3次会议,又曾经讨论湖北政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暂行整理湖北商会条例。此动议系由汉口总商会提出,其目的是希望明确,商会究竟是遵照旧章,还是重拟新章,以免无所适从。不过,此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商民协会对商会之不满有所增加,国民党拟采取某种变通方式对商会作出处理。詹大悲在会上对暂行整理湖北商会条例案提出的缘由进行了如下说明:“此案已经政务委员会通过其条例草案,所以拟订此条例之原因,乃近来武汉及各县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时常发生争议,我们现时因承认旧商会之存在,然旧商会事实上却不能代表大多数商人,只能代表买办阶级,一般商人深致不满,为其确为少数人所霸占,即旧商会自身近来因环境关系亦感到有改善之必要,俾将来可在金融上负点责任,及为政府财政帮多少忙,政委[务]委员会为适应此种情况,故通过此案呈请联席会议决定批准。”[7]会议主席徐谦提出,本案应先组委员会将条例交付审查再议,推财政、司法两部长及原提案人为委员。经讨论,联席会议照此通过。
结合詹大悲在前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讨论处理汉口商民协会与汉口总商会冲突时的发言,可以发现他是当时汉口特别市党部中主张在各方面支持商民协会,尽快对商会予以整顿改组之人。[8]詹大悲在这次联席会议上所说的这段话,也再次透露出如下的信息,一是由于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常发生争执,需要加以应对解决;二是商会确系少数买办大商所垄断,不能代表多数之商人,在目前仍承认商会存在的前提下,应该采取整理的方式予以处理;三是商会自身也有改善之要求。实际上,前两个因素应该是促使湖北政务委员会提出整理商会的主要原因。在1927年6月15日举行的国民党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曾讨论是否将店员工会撤消问题,詹大悲在发言中再次强调:“所谓商会只能代表少数的商人,商民协会才是多数商人的代表,取消店员工会的要求,乃是商会进一步的反攻。”[9]可见,詹大悲对待商会与商民协会的态度一以贯之,并无什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