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时期武汉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冲突及(5)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江汉论坛》2010.2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在国民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中,武汉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曾经生比较激烈的冲突,在汉口和汉阳相继出现商会领导人被强制关压的事例,

  类似商会会长被商民协会抓捕关押的情况,并非仅仅只在汉口、汉阳曾经发生。据国民党中央江西特派员陈其瑗在1927年5月12日举行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所作报告透露,在江西的南昌,也曾发生总商会正副会长等3人被抓捕,总商会会址被商民协会强占的激烈冲突事件。陈其瑗到赣后,国民革命军第三军军长朱培德担忧地表示:“总商会被占,总会长被捕,他们还是否同从前一样来拥护我们?”随后经陈、朱二人的干预和说服,召开各界联席会议,“提出了缓和的政策,省、党各团体都一致接收[受]朱同志的意见,以统一宣传、统一革命为原则,议决了七项:(一)总商会被捕的三人,放两人扣一人,并声明是因为总商会长个人有毛病,并非对总商会有什么过不去。至于总商会的会址仍然是发还,另外为商民协会找地方。”[16]武汉和南昌的极端事例都说明,商民协会对待商会的态度和行动,较诸当时国民党中央待商会的政策还要更加激进,以致于冲突发生后不得不由国民党各级党部出面对商会予以某种程度上的安抚。

  有台湾学者论及汉口、南昌商民协会与总商会的这两次冲突时,认为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共产党利用商民协会压迫所谓“大商买办阶级”,才导致了商民协会实施这样的“暴行”。但其列举的依据,主要只是中共中央通过的商人运动决议案中的有关内容,即“我们商人运动之方法,乃是利用商民协会等类形式,组织中小商人群众,以图改造现有的商会,而不是仅仅联络现有之商会”,除此之外并没有具体指明共产党中之何人,用何种方式,指挥汉口和南昌的商民协会对总商会采取了这种极端的行动。[17]因此,这一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在此之前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也有与此非常相似的内容,同样都是明确规定商民协会是革命的中小商人组成的团体,其用意也都希望以商民协会对抗买办和大商人组成的商会,而且制定了改造商会甚至是取消商会的方略。如果认定在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掌控了武汉政权,是共产党的商民运动政策,导致发生汉口和南昌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这种激烈冲突,那么,在国民党实施“清共”之后,共产党人已全部退出国民党的两年中,仍不断发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甚至商民协会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发生上海总商会被打砸的恶性事件,不知又将作何解释?而这一时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类似冲突的发生原因,显然不能再归究为共产党唆使商民协会的结果,因为共产党人已不可能像以前那样通过在国民党中任职而产生任何作用与影响。所以,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冲突,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共产党蓄意挑起的纷争,而是国民党长期实行偏激的商民运动方略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合作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尽管共产党在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中具有较大的影响,但当时对待商会并没有采取十分激进的政策与措施,甚至还曾联合商民协会与商会共同合作,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另外,尽管商会以大商人居主导地位,商民协会以中小商人为主,相互之间虽存在矛盾,但同为商人团体又在某些方面有利益相通之处。如苛捐杂税损害整个商人的经济利益,发展工商业则是整个工商界的一致要求,帝国主义的奴役更是对整个中国民众的凌辱,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商会与商民协会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利益冲突,能够协调一致地合作开展活动。

  例如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与总商会曾于1927年5月联合召开武汉商民代表大会,共议有关金融问题,除汉口商协和总商会各派代表15人之外,武昌商协和总商会也各派代表12人,双方代表“均有发言权、表决权及选举权”[18]。

  1927年6月26日中央商民部部务会议,讨论武汉店员工会应否存在问题,也涉及到对商会与店员工会、商民协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新认识。当时任中央商民部代理部长的经亨颐认为:“一旦取消店员工会,三万店员难免发生纠纷,而且组织成立者,中途取消于革命进行上亦有未便。至于旧商会之组织,不但店员不能加入,中小商人亦多不能插足。现在只有请中央速颁新商会法。至于商民协会表面上与商会接近,精神上却与工会沟通,店员虽为商家之一部分,实际又加入工会。所以根据中央策略,似宜一方根据新商会法改组旧商会,使可以代谋一般商民之利益,与总工会对立;一方令店员工会与商民协会接近,如店员发生小纠纷,即由商协解决,大纠纷即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为长久计,可以改组旧商会与总工会对立,改组店员工会归并商协。不过,此项办法在现在恐难办到。”[19]会后,中央商民部将此次部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了报告。由这段史料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商民部的以下几点看法,第一,仍认为商会是大商人控制,中小商人不能插足的组织,只是表面上与商民协会接近,需要加以改造;第二,可通过制订新商会法,对旧商会进行改造,使之能够代表和维护一般商民的利益;第三,可以发挥商会调解店员与店东纠纷的作用,小纠纷由商协解决,大纠纷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但当时的中央商民部认为,旧商会的改造以及发挥其与总工会一起解决大的劳资纠纷的作用,并不是当时就能办到的,只不过是一种设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