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时期武汉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冲突及(4)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江汉论坛》2010.2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在国民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中,武汉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曾经生比较激烈的冲突,在汉口和汉阳相继出现商会领导人被强制关压的事例,

  汉阳县县长原本对到中执会政治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颇感为难,他在孙科先前请其到会时表示:“来报告是可以的,但报告之后不能回汉阳县了。”其原因是“恐怕党部要同他过不去。”但他后来还是到会报告了此案之经过情形。董必武的发言本有为汉阳县党部减轻责任之意,认为“并不是县党部直接逮捕,乃是县公署命公安局去捉的”。但汉阳县长则说明,完全是遵照县党部之命而为。先是得到县党部某执行委员之函(后有内容完全相同之县党部正式公函),同时还有县商民部长来署说明,要求将周逮捕,遂命警备队予以逮捕收押。后又接县党部致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函,要求处分周之财产,14日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即开会予以处理。到15日中午,县公署接武汉公安局公函称,奉中央命令,将周释放。汉阳县长解释其为难之处,如照县党部第一封写给县公署的信解释,属于行政方面之案件,可以马上释放,但县党部第二封信函是写给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的,县长虽是该会主席,但不能一人作主,需开会决定,因为会未开成,所以未能遵从中央的命令将周释放。这个理由,实际上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其拒不执行中央命令的原因。

  在汉阳县党部、汉阳商民协会代表和汉阳县长分别作了说明退席后,中央政治委员会又就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作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对于周文轩的处置,有立即释放并发还其产业或送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两种不同意见,谭平山、董必武、顾孟余等人提出应送法庭或革命军事裁判所调查处理,徐谦则认为应该执行国民政府放人的命令,最后议定:“令武汉公安局将查封财产发还,周文轩、周仲暄二人释放。”至于周文轩被指控之反动行为是否属实,会议指定由司法部重新进行审查办理。

  关于对汉阳县党部的处理,作为顾问的鲍罗廷提出:“将汉阳县党部解散,因为革命最注重的是纪律。汉阳县党部近在咫尺,竟敢违背中央保护小资产阶级的政策,则离中央较远的地方,更要不服从中央的命令。”徐谦、谭平山对此基本上表示赞成。但董必武有不同意见,认为“汉阳县党部违抗中央的命令,本来是应该解散,但这事是商民协会、农民协会等许多民众团体的公意,可否请中央还考虑一下。”鲍罗廷立即指出:“民众团体可随时提出要求,但汉阳县党部应该明了中央的态度,不然,如何还配领导民众。”于是,董必武也只好表示:“省党部当然服从中央的命令,随便中央如何决定。”对于该问题的讨论持续了较长时间,身为主席的汪精卫对汉阳县党部的行为十分恼怒,他强调:“汉阳县党部既未遵照处分逆产条例,又不服从中央要他们放人的命令,国民政府令不出门,还要国民政府作什么?关上大门,岂不大家清静。如果主席团处置不妥当,主席团应该受处分。如果汉阳县党部违法,汉阳县党部应该受惩戒。现在只有这两条路。”但到最后所做出的决议,仍然并非是解散汉阳县党部,而是“汉阳县党部应由湖北省党部予以严重之警告,如再有违法行为,着即解散。”[14]除汉阳县党部之外,会上原本还曾议及对武汉公安局长和汉阳县长也要予以处分,但最后议定此条撤消。汉阳商民协会在此次案件中并非直接当事者一方,只是以民众团体的名义为汉阳县党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也不会受到什么处分。

  根据有关情况推断,汉阳县党部此次下令逮捕汉阳_商会会长周文轩并查封其产业的行动,可能与部分共产党人有关联。因为在当时的湖北省党部及许多县市党部中,共产党人都居于重要的主导地位。另外,在中执会政治委员会讨论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作为湖北省党部代表的共产党员董必武,又多方为汉阳县党部的行动加以辩解,反对立即释放周文轩和解散汉阳县党部,这也从另一方面又间接证实了上述推断。但是,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此案系共产党人周密策划的一次行动。从中执会政治委员会讨论过程的细节可以看出,无论针对是否释放周文轩及发还其产业,还是是否解散汉阳县党部,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员中,都既有共产党人,也有国民党人。如果共产党人事先即有所策划,相互之间应该保持相同的立场和意见,不应该自身还存有完全不同的意见。

  5月19日,武汉公安局接奉命令,于次日将周文轩、周仲暄释放。21日和22日,武汉公安局又接连两天派人至汉阳,与汉阳县长及逆产临时管理委员会约同两周之代表,将所没收之财产清查发还。在5月25日召开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徐谦还报告了司法部重新审查周案的情况,认为“汉阳县党部所列举的十一条罪状,经审查之后差不多都不能成立。例如说周文轩组织机器联合会以谋破坏工会,但机器联合会在革命军未来之时,早已就有了。……总之,所谓罪状都没有事实上的根据。”[15]至此,该案才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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