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4)

辛亥革命网 2013-08-22 00:00 来源:史林 作者:崔志海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 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清朝政府格于内外形势,于1904年2月12日战争爆发之初即宣布“局外中立”,并为包括日俄在内的各列强所接受和承认。根

  除此之外,袁道还采取其它措施,确保章程的落实。为防止俄舰潜逃,令镜清、南琛两轮管带不分昼夜,严密监视,并电禀南洋大臣分拨北洋舰队海圻、海筹两兵轮停泊吴淞口,派海容停泊杨树浦,作严密的警备。同时,为防一些商人出于图利,为俄舰接济煤斤,袁道一面致函税务司,拟嗣后各轮装运煤斤出口,须由各领事出具切结,声明并非接济战舰,始准放行,一面与英美德等各领事磋商,约定照运米规章,“由各该国领事饬令商人具结,注明于四十日内缴还进口海关验收凭据,如有逾限,当从重处罚”。[78] 

  5月底,由俄原波罗的海舰队组成的第二太平洋舰队在对马海峡遭日本海军的重创,受此战局的影响,又有各类俄船相继来沪避难。5月26日,有俄运煤船“古洛尼亚”号、“列伏尼亚”号、“米梯亚”号、“伐洛尼”号、“佛拉迪密尔”号、“耶洛斯拉”夫号驶抵吴淞口停泊。沪道袁树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禀告南洋大臣和外务部,并按中立条规,照会俄领事,限六艘船只于24小时内离开上海,如逾限不出口,即照“阿斯科”号成案,立卸军火机器,船员等具结声明,战事未毕,非奉华官允准,不得离沪;同时,袁道还致函税务司查禁违章装载煤斤、粮食、军火,并咨会南北洋海军统领叶祖圭饬令各舰严防。[79]但在24小时过后,俄领事和俄政府以六艘运输船为一般商船,既不照限出口,也拒绝拆卸,要求与别国商船一样对待。袁道和南北洋海军统领叶祖圭则以该六艘运输船既然为俄波罗的海舰队的运输船,参与战事,便不能与寻常商船一律相待,坚持或照限出口,或按”满洲”号办法处理。[80]后经海圻号管带萨镇冰与各运输船船主直接交涉,俄运船同意于29日下旗,按中立条规办理。[81]俄总领事对此仍持抵制态度,声言运船下旗系因下雨,非彼饬令,拒绝拆卸军械。[82]

  就在袁道与俄领相持不下之际,又有两艘俄运船高丽号和西非尔号驶入吴淞口避难。日总领事见此情形,即警告袁道:若不对俄船按中立办法采取措施,日舰将来沪实行拘捕,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中方负责。袁道在得知两艘俄船到沪的消息后,也立即照会俄领事,限俄船于24小时内出口,并安排由海圻号管带萨镇冰与俄船直接交涉,按“阿斯科”号成例处理,同时电禀外务部照会俄使,饬令俄领事遵照执行[83]。慑于形势的压力,5月31日俄总领事最后同意照例约束,由海关指地停泊,同时扬言“如俄政府以此办法为不合法,则责任及赔偿损失,由中国承当”。[84]6月2日,袁道即通知管带萨镇冰派兵轮将俄运船押进张华浜耶松船厂码头,听候处理。[85]6月4日驶入吴淞口避难的俄鱼雷艇鲍特雷号也由萨镇冰直接交涉,在船主弁兵愿出具听候中国处置的具结后,于次日拖至东清码头,与阿斯科号一同停泊。[86]  

  俄船艇的相继到来,给上海的安置工作带来沉重负担。为缓解上海的压力,两江总督周馥于6月4日电商外务部,援引日皇遣返发誓不再参与战事俄降将的敕令,建议将拘押在上海的俄将校水手等在发誓后遣归,船仍扣留,并饬沪道就此与上海日总领事磋商。[87]但两江总督的这一建议遭到日方的反对,要求清政府继续履行中立义务,日使声称:“日皇遣回俄将,自有用心,非他国所能借口。上海俄兵虽多,约束自在中国,何能因恐其滋事,概予遣回?况俄人诡计多端,稍纵即逝,虽具切结,难保不复预战事,中国何不思之甚耶?现在胶湾等处亦有俄兵拘留,德法两国,均严加防范,善自保全,务望中国妥为自筹,勿坏中立为幸。[88]”甚至在9月5日日俄两国《朴茨茅斯条约》签订之后,日方也反对中方将军火器械等归还俄国,坚持在和约批准互换之前,“一切仍当照战时办理”。[89]这样,一直到10月17日日俄驻满洲司令部代表签订撤军协定、外务部宣布自即日起解除中立条规及禁令之后[90],留沪俄舰的遣返工作才正式启动,至11月19日,俄兵船运船雷艇共12艘全行出口,收存军火等项数千件也一律交还,上海遂告完成中立使命。[91]  

  五、上海外交评价 

  对于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当时舆论和后来的研究者多有批评,责备清政府和上海地方官员对俄国兵船的处置过于软弱,没有严格执行中立,建议应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派水师动用武力,维护上海的中立地位。[92]著名中外关系史学者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中亦持批评态度,写道:“就履行关于交战国船只问题的中立地位而论,中国作了一个很坏的开端,因为它没有认清它的责任基本上是行政警察性质的,而不是一个适宜于外交商谈的题目。”[93]笔者以为,上述对日俄战争时期上海外交的评论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马士认为处置俄舰属于行政警察性质而不宜于外交解决的观点难以成立。虽然根据国际公法,中立国对交战国破坏其中立的行为采取武力行动,并不构成敌对行为,应被视做履行中立之义务。但战时中立既然属于国际法范畴,其性质也必然在外交解决范围之内,而不能如对待国内问题一样,以纯行政警察的方式加以解决。倘若清政府果真如马士所说,或如当时舆论所建议的那样,对驶入中国领海的日、俄船只,不论其性质如何,贸然采取行政警察手段,势必引起中国与俄国或日本的军事冲突。这样,中国势必难以继续维持中立的局面,上海也必将陷入战火之中,难以维持“局外境”的地位,更遑论中国当时并无如此军力,以与俄或日本舰队对抗。并且,出现这样的局面,其结果亦必然是损害中国的自身利益,或为战争中的某一方火中取栗,或得罪交战双方,使自己处于两面受敌的窘地。  

  其次,从外交的角度来看,上海俄舰的外交谈判虽然产生延宕,生出许多周折,并常受制于日俄两国的要求和恫吓,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们最后还是都接受了清政府中立条规的约束,依照中国的命令解除武装。换言之,清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而非武力手段达到了维护中立地位的目的,这不能不说是日俄战争期间上海外交的一大成功。固然,在周生有案的交涉中,清政府过于虎头蛇尾,没有达到交涉的目的,但在清政府一面也是另有隐情。当时,在俄国向各国提出清政府破坏中立的通告之后,清政府和有关列强如美国等都怀疑和担心俄国有可能破坏中国中立,或占领中国沿海港口,为正在前来的俄波罗的海舰队寻找一个海军基地,或挑衅西北边疆,或出兵辽西。清政府当时在周案问题上妥协、让步,便是不希望因周的人命案为俄国提供这样一个借口,让俄国的这一计划得逞。最后办理此案的盛宣怀表示“办此等事,只能先顾大局,不复能顾毁谤”[94],确是当时清政府的苦衷和实情。并且,由于上海地方政府的严密防范,在整个日俄战争期间,上海地区除了发生个别俄国船员违背纪律的事情之外,既没有发生拘押在上海的俄舰潜逃的事情,也没有发生烟台港日舰强行拖走俄降船的事件。事实上,正是因为上海地方政府尽其所能地履行了中立义务,当俄国向美国等提出中国破坏中立的指控后,美国即“引俄舰入沪一案,为中国能守中立之确据”。[95]  

  总之,透过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我们看到当时清朝中央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都严格执行了中立政策;而上海在这场国际冲突中能够避免战火,维持相对的和平与安定,固然与当时的国际背景及列强的利益有关,同时也与清朝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执行的中立政策不无关系。战时上海的因应之道,也应是近代上海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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