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1929年的《工厂法》(2)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安徽史学2006 年第4 期 作者:彭南生 饶水利 查看:
表11928年各地蚕丝业工人工资状况表
资料来源:王清彬等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1篇,第235页,北平社会调查所1928年印。
中国工厂工人工资之低,与同一时期外资在华工厂中的外国工人相比,就更为明显。据日本南满铁路调查课于1925年3月调查东三省六类日资工厂的中国工人与外国工人的工资,可知中日工人工资差距悬殊,几达4倍,具体情形如下:
表2:日资在华工厂中的中日劳动者
资料来源王清彬等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1篇第211页北平社会调查所年印。
工资是工人生活的来源,不足以维持家庭基本生存的低廉工资迫使劳工运动在工业落后的我国蓬勃兴起,劳资双方短兵相接的情形也形成愈演愈烈之势。如我国近代工业较发达的上海市罢工停业情形如下:
表3:1920年代上海市劳资纠纷案件统计表
资料来源: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4册,第159页,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
表3显示,20世纪20年代上海地区劳资纠纷频繁、案件数量多,被卷入的工人数量也庞大,当然,这些工人不仅仅存在于工厂,商业、手工业中的工人也加入了争取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斗争中。除上海工人为生存而与资方产生争议外,全国其他的地方也莫不如此,工人较为集中的城市,生产秩序陷入混乱,严重制约了工业生产的发展。劳资的尖锐对立不仅使工厂生产陷入停顿,资本家利益受损,也使得工人失业,生活状况更加悲惨。
其次,在这些劳资纠纷的背后,是日趋增多的工会,它们成为工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组织基础。随着世界范围内工人运动的高涨,中国共产党对工人运动的持续关注,中国工人的阶级认同感提高,工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1925-1927年第二、三、四次全国劳动大会连续召开,先后通过11个、18个、13个决议案,在经济斗争、职工运动、罢工战术、失业问题、劳工教育等方面达成一致[4]。他如全国铁路劳动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全国邮务工人第一次代表大会、泛太平洋劳动大会等相继召开。与此同时,工人阶级的劳动组织得到蓬勃的发展。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25年在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到1926年我国各地工会总数达到563个,会员1168018人[5]。上海、广东、湖北、杭州、福州、汕头、湖南等地的工会组织发展形势喜人。有关近代工会及工人运动的状况,学术界研究较多,此处不赘。面对潮水般兴起的工会组织和此起彼伏的工人运动,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着如何将工会组织限制在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而促进劳资合作、稳定社会秩序的迫切任务,通过制订法律,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于是,制订并实施包括《工厂法》在内的劳动法便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实上,南京政府虽然总体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利益,但在其成立之初,仍能在相当程度上超越阶级局限,站在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立场上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早在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之前,就明确指出要维护劳工权利。《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第三部分“国民党之政纲”中,对内政策第12条,明确提出要“制定劳工立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农工团体扶助其发展”[6]。《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更是以联俄、联共、扶助劳工为宗旨。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国民政府贯彻劳资和解政策,注重劳工立法,改善劳工生活状况,力图使劳资双方实现“共赢”工厂法》公布后,国民政府更是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临时约法》的第四章第39至41条,将改善劳工生活、调整劳资关系的政策用国家大法确定下来[7]。可见,切实解决劳资对立,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允许工会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