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1929年的《工厂法》(5)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安徽史学2006 年第4 期 作者:彭南生 饶水利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工人生存状况十分恶劣、劳资矛盾尖锐、工人运动勃兴及国际国内社会舆论所造成

        仅一个团体对区区77条的《工厂法》要求修改或缓行或删去的竟多达9条之多。1930年4月、1931年4月,上海市社会局亦以《工厂法》多数条文不尽合事实(第1条、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20条、第26条、第31条、第37条、第45条、第63条),实施上已发生困难,迭将实际情形呈由上海市政府转呈行政院咨立法院修改[15]。其他如永豫和记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管理协会、上海市华商卷烟厂同业公会、茂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大兴纱厂等也不甘人后,纷纷加入要求政府修改《工厂法》的大合唱,认为该法窒碍难行,拟具修改意见呈请实业部转请酌核修正。综观他们的修改意见,如若照办势必使《工厂法》面目全非,与其说他们欢迎制订一部《工厂法》来规范劳资双方,勿宁说他们根本就不希望出台什么《工厂法》。虽说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希望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立法就必须以一般现行生活状态作为蓝本。很可惜《工厂法》的制订没有,很好地遵循实事求是、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等立法原则,不仅为推迟实施、实施后短时间内又立即进行修改埋下伏笔,也造成该法实施后“具文之法律无补于实际”的局面。

  三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因《工厂法》的过度超前性而完全否定其历史地位,或径直认为它不过是资产阶级政府装饰门面的一块遮羞布。虽然《工厂法》因为劳资双方的争议而被迫推迟实施,且实施效果亦不尽如人意,但它不仅在中国近代法制建设、在现代国家构建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我们从某个侧面全面认识和评价南京国民政府。

  细究《工厂法》推迟实施的原因,我们认为,除因其难以满足两个对立阶级的利益而招致劳资双方的异议和某些条款的过度超前性外,也有不能忽视的客观因素,其中既有日本入侵所造成的不利的外部环境的影响,也有外资工厂利用法外治权抵制《工厂法》的实施,更有“中国人守法观念薄,而玩法思想盛”导致“法律宣布生效,已逾一月,而南北各工厂奉行之者似尚寥寥无几”等诸多原因,使得南北各厂家,迭推代表,要求展期       实施,以致修改《工厂法》。然而,即便如此,从实际的历史状况来考察《工厂法》的颁布仍然有其不容漠视,的历史意义,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带动了其他劳工法规的制订。《工厂法》颁布以后,逐步形成了以《工厂法》为中心,以《工厂法实行条例》(1930年12月16日公布,1931年8月1日施行)、《工厂检查法》(1931年2月10日公布,10月1日施行)和《工厂登记规则》(1931年12月18日公布并施行)为辅,包括众多地方劳动法规在内的规范国家、劳工、资本家三方关系,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的法制体系。这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工厂法》本身不断完善,,“工厂法适用范围之解释”、“雇佣契约之解释”、“休假及休假给资之解释”、“童工年龄之解释”、“工厂会议代表资格及权限之解释”(以上为1931年相继公布)“工;厂法第1条及第45条疑义”、“工厂工人可否参加市民选举”(1932年公布)等司法解释相继公布。第二,配套的辅助法规相继制定《工厂法实行条例》、《工厂检查,法》、《工厂登记规则》、《工厂检查协作委员会章程》、《工厂检察员任用及奖惩暂行规程》、《工厂设立暂行条例》、《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等纷纷出台。第三,带动了地方的劳工立法热,如《湖南第一纺织厂实行工厂法暂行细则》、《河南各县平民工厂章程》、《青岛市限制工厂招雇童工实施办法》、《青岛市工厂开除工友禁令》、《青岛市工人待遇暂行规则》等地方法规不断涌现。第四相关的劳工教育、卫生、抚恤、保险等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如《强制劳工法草案》、《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浙江杭县劳工教育实施办法》、《道清铁路局卫生规则》、《河南中原煤矿公司工人抚恤条例》等相继颁布。诸多的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使劳工权益不仅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也促使了劳动立法的繁荣和完善,与此前公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1928年6月)和《工会法》(1929年10月)以及稍后公布的《团体协约法》(1930年10月)、《铁路员工服务条例》等一起构建起国民政府时期较完整的劳工法体系,为法制社会的形成起了或多或少的推动作用。

  其次《工厂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民,政府依法从西方国家手中索回以前丧失的国权,维护中华民族的权利。如在1929年和1930年的《工厂法》、《工厂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后,1931年2月国民政府出台了《工厂检查法》并建立工厂检查机构,为达到“外人在华工厂应服从中国政府实施之劳工法”的目的,实业部自1932年开始多次与上海租界工部局进行交涉,要求其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虽终因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的一二八事变和外国势力为维护其治外法权百般阻扰等诸多因素,使南京国民政府的努力功亏一篑但国民政府的行动不仅使有关西方国家手忙脚乱,其勇气和强硬态度也鼓舞了中国人民的士气。国民政府于1933年6月在第17次国际劳工大会上提议“外侨在华工厂应服从中国政府实施之劳工法规”的议案,被众列强把持的国际劳工大会联合封杀;1934年又在第18次国际劳工大会上继续交涉,依然没有结果。这些多少使国民政府和人民认识到标榜“提倡国际的劳工法改善世界工人的生活”的国际劳工组织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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