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1929年的《工厂法》(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安徽史学2006 年第4 期 作者:彭南生 饶水利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工人生存状况十分恶劣、劳资矛盾尖锐、工人运动勃兴及国际国内社会舆论所造成

  再次,国际与国内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压力和推力促成了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工厂法》的出台。国际力量尤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敦促,也对《工厂法》的制定,产生了积极影响。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即“希望中国政府采取以工厂法保护工人之原则”,;

  1928年11月国际劳工局局长多玛氏千里迢迢来华视[8]察劳工情形,提出我国制定劳工法应该注意的事项在国内舆论上,20世纪二三十年代,劳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陈达、陈振鹭等社会知名人士便可谓呼唤制订劳工法的个中翘楚《星期评论》、《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亦以研究劳工问题闻名。社会团体如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曾于1927年8月在上海开会,就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减少工时、休息、禁用童工照顾女工等方面发出了呼吁。上海学生联合会也曾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要求“制定劳工保护法,以改善工人之生活状况”。再看劳资双方的态度。制定劳动法保障劳工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劳工一致的要求,他们一直在这一问题上努力,如他们曾制定包含17条条文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包括禁止童工、女工享有产假禁止夜工、工人教育等内容。工人频繁且激烈的对抗资方,也迫使资方认识到要有一部法律来维护既得利益,如1928年虞洽卿等借口“无业游民,藉口扶助农工把持工会,煽惑罢工,从中渔利”而组成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的请愿团,要求“颁布劳工法规,纳劳资于法律范围之中,各依规定彻底合作”[9]。

  由此可见,在清末民初机器工业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工厂工人生存环境十分恶劣,工作条件与劳动待遇形成了强烈反差,在国际工运的鼓舞和中国共产党工运策略的促进下,中国工人的阶级认同感明显增强,为捍卫自身利益的工人团体纷纷成立,争取改善待遇的劳资纠纷日趋增多,劳资双方的尖锐对立已使资本家和工人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国际国内舆论纷纷呼吁加快劳工立法《工厂法》的制订和颁布正是由这些共,同促成的,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承继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初衷与建构现代国家的主观努力。

  二

  如果说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厂通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劳工运动,那么《工厂法》则主要是在“劳资和解”的政策指导下,希翼缓和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具有相对的长期性,在法源上也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不仅参考了西方工业化国家中的劳工立法,并且借鉴了此前北京政府相同法规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南京政府对未来劳资关系的主观预期。

  其一,移植性。国民政府的《工厂法》参考了英、法、德、日、瑞士等国外工厂法的部分条款,结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相关公约精神,具有明显的移植性。从晚清大规模修律以来,中国一直源源不断地引进德、日等国法律。1929年的《工厂法》,从立法精神到法律条文,多数源于国外相关法律和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对于参照国外法律,国民政府没有含糊其辞,如1929年1月22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第7次常会报告事项的第5项中提到:关于工业劳工各项单行法规,参照各国成例,依据党意国情,制定工厂法之理由及编撰次序,交法制、经济两委员会参考[10]。时人也承认,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除少数特别规定外,其余各种法规的重要条款,无论直接或间接,都是在适合当时中国情形的条件之下,参照国际标准而订立的”[11]。

  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于1802年制定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工厂法,当为劳动立法之滥觞。此后,各工业国亦纷纷据实情出台自己的劳动法。对有关国家法律条文的移植如:后起的工业国日本在1923年修改《工场法》时,其修正的重要条款包括:1、工厂工人由15人减至10人;2、童工年龄由15岁升至16岁,童工及女工工作时间由每日12小时减至11小时;3、童工早晨4时以前改至5时以前不准做工[12]。而我国《工厂法》相应的规定是“30人以上者”“男女工,人在14岁以上未满16岁者为童工”“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童工不得在午后,7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又如,当时法国劳动法典对夜工的规定有:儿童及未满18岁的男子,幼年及成年女子,无论任何年龄的妇人,皆禁止夜工[13]。我国《工厂法》的第12、13条均有类似的规定。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至1928年,国际劳工大会共召开11次,通过公约计26种,建议书共29种。对其相关公约的参考仅以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工界每日8小时工作公约》为例,该公约的第2条为“任何公营、或私营之工业企业、或其他部分所雇佣之工人,除其工人全体系属于同一家庭者外,其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14]。在《工厂法》的第3章第8条、第11条所规定的成年工和童工的工作时间均与该条相对应。此外,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女工生产前后雇佣限制公约》、《雇佣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工业雇佣儿童限制其年龄公约》、《工业工人每周应有一日休息之公约》、《规定最低工资办法之公约》等均在《工厂法》中有明显的体现。由此不难看出,南京政府在制定自己的法律时对国外相同法律进行了较多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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