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无业游民与政府救助行为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史学月刊 2000年第6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鸦片战争后,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下,传统产业模式逐步瓦解,原来在自然经济结构中隐蔽起来的那部分隐性失业人口日益显性化,失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影响到封建统治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采取了一些不同于传统救济政策的措施,实行以教代养、教养兼施,解决了一部分失业人口的再就业问题,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发展。本文拟就此略作铺陈,请学界先达指教。
一
晚清无业游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结构性失业。在传统产业模式,即农业与小手工业在家庭内部牢固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下,中国农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人口。那么,晚清时期究竟有多少隐性失业人口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考察近代农民的劳动生产力,即在劳动力充分使用的条件下,一个农民耕种多少土地才能达到理想的产出,超过这个数量或增加劳动力都不会影响农业生产水平。从历史上的记载看,中国近代农民的劳动生产力因不同的自然条件而产生较大的差异,北方旱地较多,农民从事粗放式种植,南方多水田,集约化经营占主导地位,“北方一人的耕作面积,普通为20亩,最大为40亩”(注: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上海神州国光社1930年版,第354页。)。在东北的黑龙江垦区,“壮健单夫治二、三垧(按:据同期文件记载,一垧约等于12亩)地,供八口家食,绰有余裕”(注: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840~1911)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8页。),即一个全劳力可耕地约36亩,“田场如果超过5英亩,便非一人所能胜任。如超过的不多,便在春秋两季雇用短工。但要把5英亩地耕好,就得整整要一个人的劳力(该项材料中以6华亩折合1英亩)”(注: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840~1911)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52页。)。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将北方一个农民耕种土地的理想数量定为30亩。历史上关于长江流域及南方稻作区农业劳动力的能耕地数量大大低于北方,湖北黄梅“10亩耕地劳动力的分配,需长工1人,配以耕畜一头”,湖南洞庭湖“以普通年成为标准,预计每一个农民每年耕田12亩”(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912~1937)第三辑,第274~275页。)。在江苏,“以佣人耕者推之,人耕10亩”,浙江“一个身强力壮的有经验的农业工人据说可以耕种6亩地”,广东“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如果不需车水,一人可以耕种6亩地,如果这些田的水源经常不断而且位置便利,三个强壮的农民便可以耕种30亩”(注:有关江苏、浙江、广东的农民劳动生产力参看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840~1911)第一辑,第669、632、638页。)。这些虽只是经验记载而没有经过严格测定,但也不宜轻易否定。据陈翰笙先生考察,“在农业较粗放的北方的东北边疆,一个单一农户可管理和耕种的有效面积可达40亩至120亩。而在华北农业较集约的地方,则仅为8~20亩。至于在南方,土地的生产力较高,普通进行集约耕作的农田面积少到5~7亩”(注:汪熙、杨小佛主编:《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0页。)。可见,在长江流域及南方稻作区,一个劳动力的理想可耕地数字在6~12亩之间。我们分别以30亩和10亩作为北方和南方农村劳动力需求量的理论参数,推算晚清时期全国农村的理论劳动力剩余量,如表1:
表1:晚清时期全国农村理论劳动力需求量及剩余量(注:人口与土地的数字据彭南生:《近代农民离村与城市社会问题》表3,《史学月刊》1999年第6期,南方与北方的划分大体以长江流域为界,南、北方土地数量比例大约为4∶6,参看彭南生:《也论近代农民离村原因》,《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