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社会的转型
辛亥革命网 2011-04-24 00:00 来源:2002年5月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陈国庆 乔志强 查看:
辛亥革命是20世纪初中国社会发生的划时代的历史事件,对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进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历史影响。本文运用历史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理论与方法,试图将辛亥革命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置于社会转型的动态历史过程中进行考察与剖析。
一、清末新政
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十年从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出发,所谓社会转型一般是指包括社会政治制度、经济结构、思想文化以及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在内的社会整体发生巨大变化的历史过程。众所周知,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始于19世纪60年代,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洋务派面对“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出于自救目的,发起以引进军事装备,学习西方机器生产和先进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洋务运动,相继创办了一批近代意义上的军用和民用工业,加快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社会经济结构开始由自给自足的传统自然经济向以工业化为主体的近代经济转型。为培养洋务人才,洋务派还创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并派员出国留学,对社会思想文化层面的转型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守旧派的阻挠和“中体西用”原则的束缚,洋务运动的三十余年间,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历程缓慢且艰难。甲午战后,以康、梁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面对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从西方搬来君主立宪的国家学说,试图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但这场温和的变法运动,最终为守旧派所镇压,如昙花一现,随即烟消云散。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政治体制转型的绝好契机就这样丧失了。
在血与火铸就的灾难与屈辱中,中国历史进入了20世纪。经历了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王朝因“彻底而全面地败于西方”而处于风雨飘摇的统治危机中,清政府被迫作出了改革内政的抉择。1901年1月29日,慈禧不顾亡命之劳,匆匆下诏谕令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使臣,各省督抚等官员“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如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1](P944)历时十年的新政序幕由此拉开,直至1911年清王朝覆灭。清末新政改革,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超过了此前的洋务运动,并部分实现了戊戌维新所倡行的内容,在中国近代社会转型进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清末新政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政治体制由传统专制向近代民主的转型。清政府对政治体制的改革是被迫进行的,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极不情愿下放他们手中掌握的无上权力,因此改革伊始,不过是在行政领域增删裁撤或合并若干衙门、裁汰部分冗员。如增设商部、学部等应时机构,裁撤詹事府及通政使司等闲散机构。这些改革措施虽有其进步意义,却“未出戊戌变法之范围”[2](P2352),这些“新政”措施无碍大局,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君主专制的传统政体,政治运转体制依然如故。然而,“新政”也向人们透出一个新信息,清王朝已经别无选择,否则是没有出路的。
随着立宪运动的发展、日俄战争的刺激及革命形势的高涨,清政府为“起衰弱而救颠危”,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9月1日,慈禧发布上谕实行预备立宪。应当看到,清末的宪政改革是在西方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的现代政治原则下进行的。规定“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故应“分权以定限”。“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3](P463)1910年10月,中央资政院建立。尽管它还不是一个真正的立法机构,却为立宪派议员议政提供了合法场所,具备了议院的雏形。此外,清廷还对司法机构进行改革,“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以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3](P464)1907年又改革地方体制,在行政官署之外,改省按察司为提法司,管理司法行政,于省府县分期设立各级审判厅,受理诉讼案件。不久,又命各省设咨议局,作为“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自安”的“舆论之所”[3](P667)。如此,从中央到地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初步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