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学人对泛化封建观的质疑(二)

辛亥革命网 2011-04-28 00:00 来源:历史教学 中学版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泛化封建观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渐居主导,但与此相辩难的言说也不绝如缕。这些论者约分三类:一为持中国传统史学观点的学者(如钱穆),二

  五、张荫麟及其《中国史纲》

  紧随瞿氏、钱氏论著之后,张荫麟先生(1905—1943)1941年所撰《中国史纲(上古篇)》(本文引述正中书局1948年版),也是正面陈述之作,其书第二章这样界说封建社会与郡县社会:

  武王所肇创周公所奠定的“封建帝国”,维持了约莫七百年……从这散漫的封建的帝国到汉以后统一的郡县的帝国;从这阶级判分、特权固定的社会到汉以后政治上和法律上比较平等的社会,这其间的历程,是我国社会史的中心问题之一[11](p27)

  在这一意义上,张氏对泛化封建观略加点评:

  上面所提到的“封建”一词常被滥用[11](p27)

  张氏接着正面立论曰:

  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的是封建社会。而且在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社会[11](p27-28)

  张氏这里所言“地主”,非指后世的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而是泛义的“土地主人”,实指封建领主。张氏关于封建社会的定义,切合“封建”的固有古义,又与西欧中世纪列国的政治形态feudalism大体相符,并注意了对此一政治形态作经济上的和社会结构上的说明,可以视为一种涵盖东西方诸国封建社会的界说。

  六、李剑农及其《中国经济史讲稿》

  以治中国经济史和近代史名世,曾长期执教武汉大学历史系的李剑农先生(1880—1963),1943年在中国书局出版的《中国经济史讲稿》,从中国历史的实态出发,对“封建社会”做出诠释。他没有照套“五种社会形态”公式,在该书第一编第三章说:

  封建为立于氏族共产制与个人土地自(第一编,由制中间的一种制度[12](第一编p17)

  “氏族共产制”便是原始社会的公有制,“个人土地自由制”指秦汉以降土地自由买卖的制度,李氏指出,封建制存在于两者之间,是两者的“过渡期”[12](第一编p18)。这种“氏族共产制—封建制—个人土地自由制”的中国古史分期法,大不同于“五种社会分期法”的前三段序列“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却较为切近中国古史的实情。

  李氏指出:

  然就所谓封建制度在政治经济上之意义言,有重要之点二:一、领有此封界以内之领主,非但有政治上的直接统治权,且兼有其土地支配处分权,因是在封建制度之下,公法之领土主权,与私法上之土地所有权,往往混为一物,封建领主即地主,不容别有地主存在……二、耕作于此封界以内之农民,皆属领主之臣仆,因是成为土地之附属品,不能离去其所耕作之土地;土地既若领主之私产,农民亦遂若领主的财产构成之一部分;土地易主,农民亦随之易主……故称第一编,之曰农奴[12](第一编p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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