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初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的街区自治性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理论月刊 2009年第3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马路商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商联会”)是五四运动后产生的一种新兴商人团体,据有关材料初步统计,仅上海一地,1920年代陆续成立的商联会组织达60余个。有关商联会的产生、活动及其功能性特征,学术界关注不多。[1]但在商联会存在的20世纪20年代,其功能性特点却引起了人们的争论,有人认为,马路商联会是“马路政客”的联合,[2]是一种政治类的商人团体,但亲历其事的当事人则肯定其自治性,北城商联会也认为:“本会成立宗旨,重在地方自治。”[3]福建路商联会会长邬志豪在该会成立时说,“当时之所以发起斯会,纯为谋市政发展,商业改良,唤起市民,有自治之精神,享自由之幸福,同参市政,无分軫域。”[4]曾担任过南京路商联会副会长的王廉方也认为:“商联会者,集合同路之铺户而成立,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之旨,今日所需要地方自治之基础,本会庶几乎近焉,与只图高远而不务实际者不可同日而语。”[5]笔者认为,民初上海马路商联会虽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但将它等同于“马路政客”组织,则难免以偏概全,其自治性倒是在多方面有所体现,如组织街区防疫、防暑、防盗,自办义务学校,整顿街区风貌,关心居民生活、维护市场秩序,等等,限于篇幅,本文拟从马路商联会组织的自发性、入会的自愿性出发,以防盗、防疫、办学等街区公共安全、卫生、教育事业为重点,探讨民初上海马路商联会的街区自治性。
一
民初商人团体中,除了综合性的商会组织外,还有以行业为纽带的同业公会。商会和同业公会均属法人社团,是自上而下的正式制度安排的结果。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商会法》(1915年12月)及《商会法施行细则》(1916年2月)、《修正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试办章程》(1917年11月)、《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施行办法》(1918年4月)、《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1923年4月)等多项法规,规定了商会、同业公会的宗旨、设立条件、运作方式等。民初各地的商会、同业公会,或依上述法规而改组,或依规而设立。但是,北京政府并未就马路商联会之类的商人团体制订一个专门的法规,可以说,马路商联会完全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除此之外,马路商联会在组织上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直接面对同一商业街区内的广大基层商号,在自愿基础上,广泛吸收一般中、小商人入会,反映了大多数商人,尤其是广大中、小商人的意志和愿望。这同上海总商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收一些大商人为个人会员的做法不同,也与商业公团联合会完全以同业、同乡团体为会员的做法有异。“商联会”的会员或以同一街道的商号为对象,如南京路商联会“以上海南京路各商号组织之”,“凡加入本会之各商号须派代表一人与会”。[6]山东路商联会“由本路华人开设之商店组织而成”。[7]或以同一街道商号为主体,同时吸收未设商联会的马路商店为会员,如汉口路商联会“以上海汉口路各店号组织之”,但“未组织商界联合会之各路店号经本会之许可亦得加入”。[8]商业店铺不多的马路,同时联合几条马路设立商联会的,如天潼路、福德路组成天潼路商联会,嘉兴路、梧州路组成嘉兴路商联会,四川路崇明路组成北四川路商联会,东北城商联会则“为福佑路、张家路、穿心街、旧教场等商店组织而成”,并以“四路商店为基本会员”。[9]可见,商联会虽冠之以马路之名,实非地理意义上形成的街道,而是现代经济意义上的商业街区,其活动范围也以街区为主。
其次,“商联会”考虑到各自街区内中小商人的经济状况,实行低会费制度,保证大部分中小商人缴得起、进得来。会费低微,有利于广大中小商人加入该团体,如沪西商联会规定该会开办费“由发起商号慨助支用,经常费用由入会各商号量力补助,惟遇特别事故得酌募临时费”,[10]在会费上并无硬性规定。山东路商联会规定“会费按照每一开间门面每月须缴纳会费洋五角,开间多寡纳费依此类推”,“但力不从心者可以量予酌减”,[11]东北城商联会规定“凡入会者每月须缴纳会费小洋一角”。[12]虽有交纳标准,但也在中、小商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即便是位于上海最为富庶的商业街区——南京路的商联会,也仅规定“各商店号会费每月五角至二元,均由各商店号自行缴认”。[13]南京路商联会共有会员单位179家,月认捐额284.2元,其中2元以下(含2元)的月捐额为194.7元,占总月捐数的68.51%,2元以上的月捐额共89.5元,占总月捐数的31.49%,详情如下表。南京路上的绝大多数商家尚且只能认缴2元以下的月捐,其它马路商联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形亦可想而知。
低会费制度固然降低了加入商联会的门坎,为一般商人入会创造了前提条件,但中、小商人是否愿意入会,并不完全取决于低会费制,相比之下,更为重要的是团体的宗旨与职能是否切合同一商业街区内一般商人的实际,在这一点上,商联会无疑满足了广大商人的愿望。商联会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中小商人谋求新型互动关系的诉求,如沪西商联会“以研究商业道德,联络各号感情,协力提倡国货,询谋公共利益为宗旨”。[14]东北城商联会以“联络商界感情,藉通彼此声气,谋商业之发达,尽国民之天职”为宗旨。[15]山东路商联会“以研究商业常识,增进商人道德,敦睦本路感情,协力提倡国货,合谋公共幸福为宗旨”。[16]可见,马路商联会建设融洽的街邻关系、谋求街区公共事业的发展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从其功能看,正如下文将要论述的,马路商联会在街区防疫、防盗等公共事务上倾注了很大的心力。在传统工商界,既有以乡缘为媒介的商帮组织,也有以业缘为纽带的行会组织(后来演变为同业公会),它们推动了或维系着同乡、同业商人间的联系,在经济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商人经营活动主要范围的商业街区内却缺乏相应的商人团体。因此,一方面是同乡、同业商人间的联系相对频繁,另一方面却是相邻较近的商人间却缺乏起码的联络,不利于商人应对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日益强烈的政治参与和守望相助、与邻相恤的传统的发扬。马路商联会的出现填补了这个空缺,因此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