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初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的街区自治性(2)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理论月刊 2009年第3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第三,马路商联会的运行机制保证了广大中小商人的平等参与权利,有利于在街区公共事业上达成广泛共识。前述东北城商联会规定“凡入会者享一律平等之权,凡入会者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凡入会者如有五人以上之同意,不出本章程宗旨以内者,有提议于评议部之权。”[17]商联会的职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入会各商店号均有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实行会长制,大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正、副会长由职员会选举,会长之下设干事、评议两部办理会务,干事部由文牍、会计、交际、调查、庶务五科组成,各科均制定相应的办事细则,人员因事务繁简而多少不一,评议部评议员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人数在10至20人之间,有些马路商联会为了更好地体现会员意志,规定“凡入会各店号代表除被选为职员外,皆为评议员”。[18]评议部为商联会议决机关,“所有联合会一切事务均须得本部之同意方生效力”,会务预算决算、兴革事件及公款处理办法、全会规则及各部细则均须由评议部议决通过才能付诸实施,此外,评议部还须“负纠举之责任”。[19]具体以南京路商联会为例,其权力来自于全体会员的赋予,会员全体大会构成南京路商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正、七月举行,如遇特别事项,由会员商店20家以上联名提案,可以召集临时大会,凡加入商联会的各商店号均须派代表一人与会,按一店一权原则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代表可由经理兼任,也可另行指派。在179家会员商店中,由经理出任商联会代表的达110家,占会员总数的61.45%,其余38.55%、即69家则由指派代表担任,[2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店、商号对商联会的重视。 会员大会选举各部、各科职员组成职员会,再由职员会互选正、副会长及评议长。职员会是一个常设性机构,每月四次会议,紧急事件发生时,也可召开临时会。商联会职员、会员对会务及公益事务负有共同责任,“本会职员、会员因会务或公益之事被累者,全体会员共负救护之责”,这一规定为商联会对外行动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各常设机构各尽其责,在行使权力时相互制约,如干事部各科,“未经评议员会议决事件,干事部不得执行”,“评议会以得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为有效,以出席之过半数为表决,若人数相同时,由主席定之”,评议员“不得同时兼任会中他职”。这样,评议会讨论并表决各提案更具民意基础。
可见,马路商联会是一个既不同于旧式行会、也有别于商会的一种新型商人团体,时人曾对三者间的差异作了区别,“上海商界所组设之团体,若各业之公所,各帮之会所,其团结力未尝不坚,然其性质祗能代表一帮一业,又如总商会,虽为上海全埠商界之法定机关,然其所组织之分子,以入会资格限制之严竣,不能普及于大多数商界,故祗可谓贵族的商人团体,实不足以代表全埠小商家之意思。自有此总联合会成立,而上海一埠大小商家之总意思及可于此机关中表现。”[21]正因如此,在各路商联会基础上形成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才“不能不推为上海商界最有实力的机关”。[22]
二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初上海马路商联会既是一般中小商人在五四运动中迸发出来的政治激情延伸的结果,也是抵抗租界当局增加捐税斗争的产物。但不可否认,商联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明显的自助、自卫性,据《申报》1919年6月6日报道,沪埠小东门众商家鉴于“国亡在即,岂可坐而待毙乎?窃念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吾商界亦国民一份子,如再不醒起而为学生后盾,将何以对众学生爱国之热忱,故将敝处小东门外各商界全体联合一会,以保一方之秩序”,名之以商业联合义会,“自小东门外大街各商号联合一会,保一方治安,为永久之计”,“如逢商界关系,生种种事端,即须集议开会,取一致进行”,参加发起的商号达80家。[23]这是见之记载的最早的街区性商人组织,该团体虽未直接名之以马路商联会,但已具有商联会的雏形,且将“保一方之秩序”、“保一方治安”作为其主要诉求。
从其实际职能看,商联会确实将为广大商人排忧解难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北城商联会负有保卫北城一带会员的责任,“如有冤抑受诬,因而损害名誉、身体、财产,就本会能力所及,经调查确实后,设法救济之。”[24]东北城商联会亦有同类规定,“如有冤抑而受不当之诬,于名誉财产上有关系者,则就本会能力所及,经职员调查确实,须由入会者全体负责,以法律救济之。”[25]商联会连结商人互助,甚至在必要时实行法律援助的行为,对于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有时孤立无援的中、小商人来说,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尤其是街区防盗,满足了商人保障财产安全的需要。近代上海五方杂处,帮派林立,地方军阀为争夺沪埠,数次交战于此,兵痞、兵匪横行,无业游民众多,治安环境堪忧,每届冬季,盗窃和抢劫案件频发,商业店铺屡受损失,尤其是岁末年初,一般中、小商户人人自危,街区治安首当其冲。各路商联会针对冬防,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及时向捕房或地方警察厅通报所属街区内的盗抢案件,敦促其加大防卫密度、增强打击力度。1921年4月底,新闸九路商联会会长胡鑑人曾专门就防盗问题致函租界总捕房,“请求加驻巡捕,严重防御,以维秩序而保治安”,捕房总巡及新闸捕头爱耶司非常重视,接函后曾专门问计于胡鑑人,“赞同从严防范”。[26]1923年1月上旬,接连发生七浦路大生烟纸店被劫、德源茂店主张德安在途中被抢案件,沪北六路商联会为此专门致函工部局汇司捕房,请求在七浦路北山西路口交界处“于每日五点钟后,派巡捕站岗数小时,以资保护,而安人心。”[27]11月上旬,闸北八路商联会所属街区永兴路会馆路转角处发生盗案,该会迅速致函警察厅,请求在该处“增设岗位一座,以资保护,而安人心。”[28]上海南市商业繁盛之区,年关临近多有剪绺党(扒窃犯)、三十六股党(无业游民)、江湖乞丐等肆行街头,“明则敲诈,暗则劫箧,行旅店铺,多被侵害”,沪南商联会于12月底专门致函警厅,严厉查办,“将其像片悬挂通衢要道,以昭炯戒”,“将获案窃丐流氓惩办后,解送该各厂所教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