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中国社会形态刍议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自上世纪年代初“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中国学界主流逐渐倾向于将秦至清两千余年称“封建社会”,这是一种泛化了的“封建社会”说,此一影响甚巨的流行说,使“封建”脱离了古义(本义)和西义(世界通义),也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笔者有另文详论于此(见《学术月刊》年第期),此不赘述。本文论列: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社会的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以下先分述秦至清贯穿性三制度,进而考究三者的合成关系,以获得关于此两千年社会形态的确切表述。
一、贯穿秦至清的“宗法制”
在跨入文明门槛(以文字及金属器的发明与使用为标志)之前,东亚大陆曾有一个长时期的氏族社会阶段,其间形成级次渐递的原始共同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等。跨入文明门槛并形成国家以后,由于长期运行于农业自然经济的圈层之中,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延绵不辍,氏族共同体的制度及观念得以传续,自三代以下,中经秦汉、唐宋,以迄明清,不断改朝换代,政治体制也多有迁衍,而底层的村社结构却万变不离其宗,这便是称之“宗法”的一整套制度与观念、习俗。
(一)宗·宗法·宗法制。
宗法制之“宗”,乃会意字,甲骨文作(《乙七六六》),金文作(《何尊》),字形表示:屋宇内置祖先神主牌位,可会意成祭祖之处,引申为尊崇祖宗。《说文解字》释“宗”为“尊祖庙也。从,从示。”于省吾谓“示”象神主,“宗”当是屋中立神主之形。
“宗”与法度、法式之“法”连用成词较晚,北宋张载(1020-1077)《经学理窟》中的一篇《宗法》,为此词合成之首出。张载说:“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如此则家且不传,又安能保国家。”
这里的“宗法”是“宗子之法”的省称。所谓“宗子”,指宗族的嫡长子,因被认作宗族始祖的嫡系继承人,为族内兄弟所共宗(尊),故称“宗子”或“宗主”,即世袭族长。宗子之法(宗法)讲的是族长的确立、继承、权力的行使等等,其要领在于规范嫡庶系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以定亲疏、别统绪。在张载看来,此制不仅可以维持家室、宗族(特别是世家大族),而且与朝廷政治的延绵、国家的安固大有干系。
宗法制由父系氏族制演化而来,《尔雅·释亲》谓“父之党为宗族”。此制初奠于殷商,成型于西周,与封建制、等级制互为表里,共同构成那一时代的王室及贵族世袭制度。王国维(1877-1927)的《殷周制度论》称:“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对于嫡庶制是否发端于周,学界其说不一(甲骨文材料似显示殷人已行嫡庶制),但王氏关于嫡庶制是宗法制核心,又由此产生封建制之说,系不刊之论。周朝通过分封,将宗法制扩展至四方,形成以周天子(嫡长子)为大宗,各诸侯(余子,或称别子)为小宗的宗法统治网络。诸侯在本国又为大宗,嫡长子继承国权,余子再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其领地也依此法,宗法网络逐次展布。《礼记·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这里讲的是:某诸侯有数子,嫡长子袭为诸侯,其余儿子谓“别子”,各自开宗为祖,后继者谓之宗。宗有大小,大宗(长嫡)累世承袭,为百世不迁之宗;小宗(别子)历五代则迁,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这样,诸侯为一国群宗所共宗;天子又为群侯及群侯国内各宗所宗。
如此构造的“宗法”,不仅是“君统”之法(周天子与诸侯的继统法),也是“宗统”之法(各级贵族乃至平民的血亲关系法),宗法制由君统而宗统,放大到全社会。王国维说:“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王国维认为宗法制西周方形成,而新近研究表明,殷商已实行宗法制,西周使之完备化。
(二)晚周以降宗法制的流变。
时至晚周,郡县制逐渐取代封建制,命官、流官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宗法制呈解体之势,所谓“封建废,而宗法格不行”。战国时法家的以“尊尊”代“亲亲”,以“法治”代“礼治”,即反映了这种趋向。
儒家则维护宗法礼治,高倡“复礼”、“归仁”。管仲学派综合儒法,主张兼行礼、法,将宗法制与君主专制统一起来。汉代新儒家则集此论之大成。两汉以降的中国社会大体走着这样一条路径。总之,封建被郡县取代,而宗法制却并未随风逝去,这并非仅是某些学派鼓吹的结果,乃是由社会经济格局所铸就: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长期维系,根据血统远近区分亲疏的继承规则及相应礼制,得以沿袭,尤其是宗族精神(即宗法观念),长期延传。而汉儒、宋儒以“亲亲”为本,推及“尊尊”的伦理———政治观,与长期延续的宗法制度、宗法思想相互匹配,构成社会主流。
宗法制是秦汉至明清列朝皇统及贵胄继承的必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物质形态及规范方式(如祖庙、祠堂、宗谱、族田、族学、族规等),并有自治化趋势,直至近代仍发挥重要作用(如曾国藩创办湘军,宗法组织是一大依凭)。至于宗法观念(表现为崇祖、孝悌、移孝为忠、守节、同族一气等等),既流衍民间,又加工提升为国家观念,如宋代皇帝诏曰:“原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乎敦睦”,即为典型表述。宗法伦理自庙堂之高,至江湖之远,莫不奉作圭臬。试看一部《水浒传》,那些揭竿而起的好汉,从宋江、林冲,以至于武松、李逵,无不服膺宗法伦理。小说对宋江的“孝道”与“由孝及忠”,武松的“悌道”(对虽然懦弱的兄长极尽尊敬,并为之复仇),李逵的“孝母”均有生动描绘,活现出一群造反者的浓烈宗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