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中国社会形态刍议(3)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自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学界主流倾向于将秦至清两千余年称“封建社会”,从而使“封建”脱离了古义(本义)和西义(世界通义),也有悖

  秦汉以下,土地制度多有变化,东汉、魏晋南北朝,与门阀贵族制相伴生的领主庄园制抬头,自由农民向依附民转化,社会的封建性复振,故有中外史家将魏晋南北朝称之“准封建社会”、“变相封建社会”不无道理。中唐以后,地主制恢复并发展,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经济形成大势,自耕农即编户农民(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是农业劳动者主体,也是朝廷赋役的基本来源。这种农民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那样有着严格的人身依附,但地权甚不稳定,破产或成为地主的佃农,或成为贵胄的佃户。列朝都发生过贵胄甚至皇帝的超经济土地兼并,以明代为例,太祖赐公侯以下庄田多者万亩,亲王田十万亩。孝宗、熹宗勋戚庄田达数百万亩,神宗更广占民田为皇庄,并欲封赐爱子福王四百万亩。但就总体而言,上列情形并未扭转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大格局。对于这种大势,马端临有一总括性论述:“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遂为庶人之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贞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

  (二)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

  在讨论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制度时,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至关紧要。“领主制”与“地主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

  “领主”。其土地得自帝王或上级领主的封赐,称“封地”、“采邑”。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领主在领地享有行政权、司法权,所辖庶众对领主有着法定的人身依附。领主制为封建制度的构成要素,“封建领主制”是其完整的命名。

  “地主”。与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自上而下封赐所得的世袭政治特权相异,地主的田土并非由封赐所得,而是自经营、自买卖的私产。广义的地主,指一切拥有私田者(包括自耕农);狭义的地主,指拥有较多私田者,他们将一部或全部田土租佃给农民进行小农经营,或雇佣无地者耕种。农民向地主交租(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无强烈的人身依附,却保有一定程度的宗法性依存关系。秦汉至明清,地主占有土地与自耕农占有土地并存,而地主占有土地居统治地位。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土地制度及农人身份状况虽多有起伏,但就总体言之,这是土地可以买卖、农人有一定程度身份自由的时代。秦汉以下的农人,虽然深受剥削压迫,但其一般并未负荷法定的人身依附枷锁,改事他业、迁移住地在法律上不成问题,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俄国作家屠格涅夫的《猎人笔记》等作品作过生动描述)颇有差异。

  费正清比较中、欧、日土地制度后说:“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费正清将中世纪的欧洲与日本归作一类,将中国归作另一类。而两类的分水岭即在于:土地可否自由买卖。中国乡村土地买卖有多种方式,据黄宗智对华北个村庄的调查,明清以降土地买卖的方式有“典卖”(以典当转让土地)、“绝卖”(彻底出卖)、租佃(以出租方式转让土地)等形态。围绕这种交易而起的纠纷和诉讼不少,清代和民国的地方法庭对此类案例多有受理。围绕土地买卖这样的一次性交易,常有中介人居间调解,而这些中间人并非职业性经纪人,而是自有他业的村民临时担任。这都是土地自由买卖早成惯例的表现。

  应当指出的是,战国以降的土地买卖是有限度的,专制国家干预土地所有权,试图直接掌控土地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即使在宋代,虽然国有土地可以买卖,但朝廷通过职役收夺,又在实际上把部分土地权收归国有。但是,秦至清土地可以转让买卖,毕竟成为大势,与封建领主制之下土地不得转让买卖的情形大相差异。

  大体言之,中国古代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形态经历了两个阶段:甲、封建领主制阶段,西周至春秋;乙、地主制阶段,战国至清,其间以中唐为界,又分为前期的贵族——地主制时期,后期的地主制时期。中国古史分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阶段性差异。

  (三)地主制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的紧密关系。

  周秦之际以降的地主制社会,始终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相为表里。下以中唐以后的段落加以说明。

  中唐以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普遍化,土地买卖频繁,所有权转移迅速,加之诸子平均析产,使财富一、二代后即行散离。北宋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中描述这种情状:“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则家遂不存。”鉴于此,张载力倡“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程颐认为士大夫均应立家庙、四时祭祖;南宋朱熹也主张“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意旨都在严格宗法制度。这些构想,除政治、伦理层面的考虑外,防范因土地私有、诸子析产导致家族财富流散,也是重要目的。可见,地主制需要借助宗法制的维系力量,这是巩固农耕经济及其社会秩序的一种内在要求。

  地主——自耕农制的基础,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高度分散的、封闭的,需要一种统合机制,去实现某些大目标(如兴修水利、开辟道路交通、抵御异族入侵、维持社会秩序等等),于是君临一切的、强势的专制国家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广阔地基上巍然矗立。而专制君主政治则多把地主视作可靠的依凭阶层,秦汉两代均明令商人不得为官,又明令无资产者不能择补为吏,此即汉景帝所谓“有市籍不得官,无赀又不得官”。那么,什么人既有资产又非市籍经商者呢?当然只有地主。地主成为专制帝王选拔官吏的基本群体。隋唐以下实行科举制,虽无身份限制的明文规定,但能长期接受儒学教育,又孜孜不倦追逐仕途的,主要也是那些有产而无市籍的地主子弟,“耕读传家”成为许多地主——自耕农家庭的自诩之语。当然,唐宋以下商人子弟渐入科举行列,读书晋仕者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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