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中国社会形态刍议(5)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自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学界主流倾向于将秦至清两千余年称“封建社会”,从而使“封建”脱离了古义(本义)和西义(世界通义),也有悖

  (三)中、西、日政制比较。

  如果说,西欧中世纪末期形成的专制王权,日益张大,但始终受到教会、贵族、领主、市民的制衡,那么,中国的专制皇帝却总领政治、军事、财经、文教大权,除冥冥上苍(天)、圣人的教言、祖宗传下的礼制以外,难有约束帝王的实际力量。

  以丞相为首的官僚系统秦汉时相当强劲,唐宋便等而下之,明清更不成阵式,而皇权则与日俱增。当然,作为专制帝制产物的农民战争,可以推翻旧王朝,另建新王朝(谓之“易姓革命”),此为帝王的一大隐忧,故施行“仁德”以抚慰庶众、强化镇压机制以摄制庶众,成为专制皇权“霸王道杂之”的因由。故尔,被视作柔性的“德治”与被视作刚性的“专制”貌似对立,实则相通,“德治主义,其实与专制主义具有表里的关系”,“最为有德的君主同时也是最具专制的君主。”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专制君主既掌政权,又兼控神权,“皇帝”的称号便意味着地上君主与上天主宰(至上神)的合一或同一,这与欧洲中世纪神权与王权分离的情形大不相同。欧洲帝王需要执掌神权的教会为之加冕,连蔑视教会的拿破仑一世(Napoleon 1769~1821)在称帝时也要举行教会加冕仪式(巴黎的罗浮宫悬挂着描绘此一场面的巨幅油画,笔者参观时,在此画前盘桓良久,拿破仑那种既轻视教会、又要利用教会的神态,在其脸部表情和身体姿势中隐约可见)。在欧洲列国,帝王得到神权的认可与护佑,是王权取得合法性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中国则不然,皇帝高踞宗教之上,以至有皇帝册封宗教领袖的事例(如清朝雍正帝、乾隆帝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颁赐金册),皇帝又往往被尊为至上神(宋徽宗称“道君”、慈禧太后称“老佛爷”之类)。

  中国政权、神权一元化的君主专制,也与日本天皇掌神权而多不理庶政的情形颇相径庭。在日本中世和近世,有“禁里”(天皇)与“公仪”(幕府)两个中心,存在“二重组织”、“祭政二重主权”,所谓“天界信仰的支配者”与“地界信仰的支配者”是分离的,由此形成“天皇不亲政传统”。日本天皇的皇宫称“云居”,宫中皇室称“云上人”,也包含不理世俗政务之意。当然,日本“天皇不亲政”也不能一概而论,奈良时代和平安时代的天皇有亲政之例,明治、昭和等近代天皇更秉执大权,曾“独自垄断精神权威和政治权威”。但就总体言之,日本存在“祭政二重结构”,不同于中国合神权、政权为一体的专制帝制。福泽谕吉曾这样比较中日两国政制:“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则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以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福泽所说“中国是一个因素”,指“至尊”而又“至强”的专制君主统治一切;“日本是两个因素”,指“至尊”而无实际政权的天皇与“至强”而无精神最高权威的幕府将军并列统治。这便是所谓“公·武”二重结构,“公”即公家,指皇室及公卿;“武”即武家,指幕府。中日两国前近代的政体差异,便是专制君主制的一元结构与公武二元构造的对照。

  秦汉以下,中国的王朝频繁更迭,但专制君主制却传承不辍,所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又所谓“百代都行秦政制”。这种“秦政”式的专制君主政制愈演愈烈。秦汉尚有“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的丞相,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然西汉以下朝廷也一直在寻求控制相权的办法,如西汉武帝建内朝以削减相权,东汉光武帝以尚书台取代“三公”之权,皆为此例。东汉、魏、晋、隋、唐,高门大族享有政治特权,州牧、方镇则各领封疆,实权在握,构成中央皇权之外的势力中心。至宋代,贵族制消弭,武人交权(所谓“杯酒释兵权”),地方权力被朝廷分割、直辖,终于实现了集权于朝廷。延及明清,更集权于帝王个人,自明太祖以降,废除丞相制,并相权入君权,六部直接受制于皇帝,号称“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的内阁大学士,也只有“票拟”权(建议),而无“批红”权(决策),在多数情形下不过是帝王的秘书。这都是明清君主集权达于极致的突出表现。

  四、秦至清主要时段似可命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简称“地主社会”)

  以上分述秦汉至明清的贯穿性三制度,以下试作综论。

  (一)“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共存并行。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农业社会的常态性制度(魏晋至唐中叶,领主经济、贵族政治较为强势,唐中叶以下,地主经济、官僚政治愈占上风),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帝制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庭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帝制”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

  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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