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中国社会形态刍议(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作者:冯天瑜 查看:
(三)今之中国人犹“宗法之民”。
近人严复(1854-1921)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论列中国宗法制延传数千年的情形,将人类社会的进程分为三大段落:“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又指出,图腾(氏族时代的崇拜物)是渔猎经济的产物,宗法是农耕经济的产物。就中国言之,农耕自然经济的早成与长期延续,使宗法制特别绵长。严氏说:“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而所诵宗法,亦于此时最备。其圣人,宗法社会之圣人也,其制度典籍,宗法社会之制度典籍也。”严氏往下讲:秦废封建、立郡县以后,“又二千余岁矣,君此土者不一家,其中之一治一乱常自若”,而其间中国人的风俗习惯、言论与思维,皆不出宗法轨范,故严氏称,从古至今的中国人“则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严氏总括道:三代的封建制行之两千年,至秦朝被郡县制取代,然而宗法制、宗法观念却自三代以迄于今。严氏指出,宗法制延绵不辍,“存于此土者,盖四千数百载而有余也。”
考之以中国社会,严复此说确为不刊之论。笔者的故乡湖北黄安(今名红安),直至近现代氏族共同体的痕迹仍随处可见,以冯氏为例,自明初从江西迁至黄安(原属麻城,明中叶析出设黄安县,今称红安),于城关附近形成冯姓聚居的冯家畈,与相距百里的吴氏聚居的吴家大湾通婚,世代结成“亲家”。冯氏多务农,也有经商者(贩茶、卖牛等),聚族居此六百余载,世代未挪窝,祠堂、族谱、族田、族规传至近现代。先父家贫,因学业优秀,被族人共举升学,学费由族田供给。先父后来在外教书,多年资助族人,乃回报当年族中助学之恩。这种聚族而居的宗法社会,其深层结构即使历经近几十年频繁的政治运动亦变化不大,而改革开放浪潮,尤其是年以后大批青壮劳动力入城务工(据悉,万人口的红安县,现有万人外出打工),方对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发生较有深度的摇撼,百姓们可望脱出“宗法之民”的故辙。
总之,论及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宗法制是必列要项。
二、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
春秋战国以降,封建领主制开始向地主制转化,秦至清土地制度的主流已与封建性渐行渐远。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冶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尚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可以买卖。至于韩非子说,春秋末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常被引作田土买卖的例证,其实也不可靠,因文本明确区分:出卖宅圃(住房及其周边的菜园),抛弃农田,并未言及出卖农田。总之,春秋时农田买卖的原始材料尚称缺如。
《汉书》载战国中期“除井田,民得买卖”,这是东汉人的班固对西汉人董仲舒评论商鞅变法的追记。《史记》载赵括“日视膏……地可买者买之”,这是讲的实在的土地买卖,然已是战国末年的事情。称战国田土“可买者买之”,大体能够成立,但材料并不丰富。战国已普遍出现拥有小片土地的编户农人,但他们还受到国家的超经济掠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
土地私有制行于春秋则多有确证,其时出现向国家缴税后垦殖者可以自耕、自获的“私田”,春秋晚期鲁国收取现物地租的“初税亩”、“履亩而税”,以及“郑子产作丘赋”,均为记载私田纳税的著名例子,表明当时在封建领主制的“公田”之外,已别开“私田”局面。战国时,鼓励垦殖私田是列国变法的题中之义,如魏文侯(?~前396)时的李悝(前455~前395)变法,即主张“尽地力之教”。楚悼王(?~前381)时的吴起(?~前381)变法、齐威王(?~前343)时的邹衍(约前305~前240)改革,都有此类题旨,而秦孝公(前381~前338)时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变法,使土地私有制得以普及。商鞅一派论者所作《商君书·徕民篇》,记述秦国召徕三晋之民开发秦国荒地,使私田大增,“任其所耕,不限多寡”。地主——自耕农经济长足进展,使秦“国富兵强天下无敌”。而秦代“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才算有了法律保障。需要特加说明的是,秦汉至明清虽然土地私有渐居主流,但土地王有(国有)却始终是最高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唐人陆贽称:“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