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历史与现实的契合(5)
辛亥革命网 2011-06-02 00:00 来源: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作者:郑成林 查看:
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必然体现为具体的官员与商人的实际关系,因此,剖析传统官商关系有助于理解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实质。刘建生(山西大学经济学院)对明清时期晋商与政府结合的原因与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晋商的商业实现方式有很多种,但是它们却选择了与官府结合的“合约”交易方式,并由此最大限度的节省了经商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转移和分散了经营风险,因此,明清时期官商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与合约选择。可是,这种特殊的“合约”是以牺牲商人的独立人格为代价的,以致近代晋商无法适应日趋激烈与复杂的商业竞争,并最终走向衰落。王日根(厦门大学历史系)简述了商人组织从行到商会的演变,并藉此透视了宋明以来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的关系,认为在行的阶段,官府严格控制着商业的发展规模,商人组织完全处于政府监控管理之下;在会馆、公所阶段,国家既需要商业的发展却又无法打破传统的“四民秩序”,因此,对商人组织持表面不反对、实际上默许乃至支持的态度,会馆、公所也由此以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并依循官方意识形态进行运作;在商会阶段,会馆、公所大多成为商会的团体会员,意味着政府加强了对商人组织的管理。由此可见,商人组织的管理经历了“官方管理—自我管理-政府强化管理”的循环上升过程,这种上升过程是通过日益理性化的制度操作来完成的,因此,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进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会进行了改组与整顿,学术界一般将此次改组与整顿视为国民党用来实施“一党专制”、打压民间自治组织的一种手段,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理想的实践。不过,最近有学者指出商会经过改组整顿后,出现了过去所未有的新气象,认为“改组后的中国商会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商会制度接轨,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5]。这一评价与以往的结论截然不同。由此看见,究竟如何全面、客观地看待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举措及其对商会的影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冯筱才详细考察了此次商会的改组与整顿,着重分析了北伐前后“商会存废”问题的起源与终结,并藉此透视了国民党中央与地方、商人团体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关系,指出在某种程度上改组与整顿是以“商会的胜利而告终”,并非仅仅意味着商人“自治精神”的泯灭,或给商人团体带来负面的效应,所谓“商会存废”也未必完全反映“自治”与“党治”之间的斗争,而更多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以及商人团体内部不同派别对既有权利资源的占有与争夺。朱英也认为商会在“商会存废问题”的斗争中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因为政府被迫废止取消商会的策略,转而允许商会经过整顿改组并继续保存发展,但同时指出那种认为改组后的商会“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的观点有待商榷。
尽管已有的研究大多没有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商会史作深入的探讨,但一般认为这一时期商会处于政府严厉控制之下,原有的地位、作用与影响急剧下降。这究竟是理论的推导,还是事实果真如此?周子峰(香港浸会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心)以厦门商会为个案考察了民国时期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认为商会权力的发展与国家管治能力的增减密切相关,即民国初年由于国家大幅度退出市民生活领域,地方事务悉由商会承担,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国家权力急速扩张,商会处理地方事务的大部分权力被政府剥夺,并逐步沦为“党国体制”的附庸,进而指出假若我们视商会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之代言人,厦门商会的个案说明国民政府时期市民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治领域受到国家的侵蚀: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内各阶层参与者因社会变迁所产生的利益分化而失去团结,最终被迫屈从于政府的控制而丧失活力。王笛(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历史系)主要探讨了民国时期成都茶社同业公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认为茶社同业公会虽然充当着茶馆与政府沟通的中介,但随着内部组织结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它也日渐失去独立性而处于国家权力的严密控制之下。
上述两人的研究引起了与会学者激烈的讨论,有的指出他们的研究续承了已有研究的“极权主义”模式,认为党国权力至高无上并全面渗透,因而在中央权力之外,任何影响秩序的社会力量都难以存在;有的指出他们的研究不同程度地存在简单化的片面倾向,忽视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会、同业公会的组织和功能仍处于发展之中,而且仍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张志东(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从商会的组织结构、领导选举、经费收支、权力运作等方面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认为“极权主义”模式并不能概括这一时期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因为国民政府非但没有运用政治恐怖强力统摄商会,反而为商会创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无论是在相关的法规章程之中,还是在与政府的实际互动之中,商会都拥有较高水平的社团自由,即生存的独立自主、行为活动与利益表达基本不受控制等,但同时指出这一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制度合作”的关系,即是一种具备国家社团主义表面形式,但缺乏国家社团主义实质内涵的制度安排。郑成林以上海、天津等地商会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了1927-1936年政府与商会的关系,认为改组后的商会仍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性,两者之间不仅在政治、经济等层面有着不同的关系,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还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此,用一个模式加以概括很可能失之于简单和片面,进而指出应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将两者的关系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中进行具体的分析,从宏大的整体性、构想性判断走向在具体事件及其变动过程中理解和解释两者关系的研究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