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武汉创立的(2)
辛亥革命网 2011-06-09 00:00 来源:武汉市统一战线 作者:毛磊 查看:
①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产生的基本情况
依照《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参政员由各省市代表、蒙藏代表、华侨代表,“各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中,“著有信望或努力国事信望久著”的人员担任(现任官吏除外),其名额由地方政府和国防最高会议提出,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定。第一届参政员均遴选产生。即由国民党中央与中共中央长江局协商提出中共参政员为七人:毛泽东、陈绍禹、秦邦宪、林祖涵、吴玉章、董必武、邓颖超。最后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置的国民参政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9-11人)审定其候选人资格,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由于1939年部分省市临时参议会次弟成立。该省市的参政员就由选举产生。具体办法是:本省市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由省市临时参议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以得票较多者当选。如在休会期且距例会期间尚远,不能于国民参政会召集期限前完成上述选举者,得以通讯方式选举。因而从第二届国民参政会开始,成立临时参议会的省市参政员均由选举产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从整体上看,国民参政员大都是协商产生的。
②旧政协会员也是由协商产生的
1946年1月10日在重庆开幕的旧政协会员共38人。代表各个方面。其组成人员也是由协商产生的。尽管在协商过程中,国民党设置重重障碍,在人员名单上讨价还价,但在国共两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努力下,确定政协人员38人中,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青年党5人,民主同盟9人,无党派9人。在人员协商确定后的政协才得以召开。
③新政协委员是由各方面共同协商确定的
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新政协,尽管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其委员的产生仍是由协商决定的,即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协商决定委员人选。
1954年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把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设立全国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以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商机关。成为中共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一种组织形式。此时的政协委员仍是由协商确定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到20世纪末,各级政协委员的产生已规范化。这里把由郭裕怀和张长珍主编的:《人民政协学习大纲》中关于“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抄录如下:
“政协委员是政协的组成人员,它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政协《章程》办事。政协《章程》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这就是说,政协委员作为各个界别的代表参加政协的一级组织,其产生的基本程序是:在本人赞成政协《章程》的前提下,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当然,在此之前还要做许多准备工作。首先由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同级中共党委审定的下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和委员名额,接着,由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根据经过协商分配的名额,提出本界别参加政协的委员人选,写出推荐和介绍材料,属于中共界的汇总到同级中共党委组织部门,非中共界的汇总到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个人经常务委员会邀请,也可参加政协。对特别邀请的人选,也要由有关方面写出介绍材料,然后,由中共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分别同有关党派、团体和界别反复协商,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填写考察表(包括提名理由、人选简历、政治表现、突出事迹、主要论著等),提交同级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和主席会议协商讨论。最后,送同级中共党委审议,形成建议名单,正式提交同级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公布。鉴于政协委员的产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通盘规划,反复酝酿,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政协换届时,一般应成立人事安排领导小组,与政协换届与人大换届同期举行,应联合成立人事安排领导小组,由中共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政协委员绝大部分是在政协换届时产生的,但在每届任期内,由于形势变化、工作需要、人事变动、自然减员等情况,政协常务委员会经过协商讨论,有权根据需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增补委员时,必须经过有关方面慎重提名,由中共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汇总名单后,提交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哪个界别缺额,哪个界别补。新增补的委员必须在政协全委会召开之前公布。”引用这么多内容,主要想说明人民政协委员会是由协商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