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武汉创立的(3)

辛亥革命网 2011-06-09 00:00 来源:武汉市统一战线 作者:毛磊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历史学者一般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1946年11月在重庆召开的旧政协时开始的。这个提法是有根据的。“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名词的确是从

  总之,国民参政会和新旧政协组成人员的产生,都是由协商决定的,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三者是相同与相似的。

  (3)三者的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

  除了新政协从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段时间外,从1954年10月至今这段时间内的政协性质是可以与国民参政会和旧政协进行比较的。(以下讲的新政协就是指从1954年至今这段时间的政协)这三者在性质上是可以比较的。

  ①国民参政会的性质

  国民党认为国民参政会的职权是:议决权(议决政府施政方针),听取政府报告和询问权、提案权。后又增加了调查权(调查政府交办事项)、审议权(初审国家总预算)。从以上职权而论,国民参政会性质已不是政治上的咨询机关,也非法律上的技术机关,它实际上是“反映民意决定国家大政方针之代表机关”。[5]蒋介石在国民参政会的开幕式的演讲中说:“国民参政会不是一个临时的会议,而要乘此抗战时期,赖参政会各位先生的努力,为国家建立一个永久的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他进一步强调说:“我们国民参政会当然不是议会,但要从前议会的民主政治失败为戒,以期树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基础,这亦是贵会建国的一个重要的责任”。[6]

  台湾学者对国民参政会的性质多有讨论。台湾政治大学马超华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国会或立法机关的性质有四:代表民意,统一立法,议事公开,言论自由。而“国民参政会只具备后两项性质,不全具备前两项性质”[7]他的这个论述比较客观冷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他认为国民参政会虽然不是国会和立法机关,但因为有各方面的代表,因而也能代表大部分的民意。再如参政会有六权,即:提案权、审议权、建议权、询问权、调查权及初审预算权。这些权力,大都有代表民意来监督政府的作用。因而国民参政会是我国在抗战时期的准中央民意机构。更有台湾学者认为这是作为非常时期和过渡时期的中央民意机构。[8]

  总之,国民党对国民参政会的评价是较高的。台湾学者经过科学研究能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是值得肯定的。

  中共中央从全民利益全局出发,着眼于抗战大局,认为参政会虽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但积极评价国民参政会,因而同意毛泽东等7人为参政员,并发表《我们对于国民参政会的意见》的声明指出这是“我国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制度的一个进步”,是“我国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域的团结统一的一个进展”。尽管它不是尽如人意的全权的人民代表机关,但在当时却有重要的意义,即“进一步团结全国各种力量为抗战救国而努力”,成为“使全国政治生活走向真正民主化的开端”,表示在国民参政会内与各界代表“友好和睦地商讨和决定”抗战建国大计,以达到战胜日寇,建立独立、自由、幸福的新国家的目标。

  民主党派对国民参政会表示了无保留的拥护。虽然他们并不认为参政会已经是真正的民意机关,但他们都认为它是“民主的曙光”,是“民主政治的发端”。他们认为国共两党的争端,“与其决于枪杆,不如决于票数,与其决于疆场,不如决于议场”[9]他们要求国民政府尽量采纳并切实执行参政会的决议,“打破过去决而不行,行而不彻的积弊”。[10]

  参政会的召开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反响。苏联《真理报》说它表明中国“联合反日统一战线之伟大力量业已形成”。是战胜日本侵略的保证。[11]一些国际援华组织与华侨华人出也纷纷致电祝贺参政会的召开。

  总之,参政会是一个新事物,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开创的一种新试验。是中国政治上的一种进步!

  ②旧政协的性质

  旧政协是根据国共两党签署的《双十协定》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最初的名称叫做各党派政治会议,是由中共提请国民党召开的。这是考虑到“中国的事情,一定要经过各党派协商”,“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12]但国民党以老大自居不同意这个名字,由王世杰拟议商定改为政治协商会议。其性质仍是各党派协商国家的大政方针问题,这可以从《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办法》中看出它的性质。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国民政府为在宪政实施以前,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是起见,特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第三条规定会议的任务是:“本会议协商之范围如下:1、和平建国方案;2、国民大会召集有关事项”。第六条规定:“本会议商定事项,由本会议主席提请国民政府实施”。[13]也就是说会议协商的问题的确是国家的大事,但提交国民政府后,是否执行则是另一个问题。说明它的性质仍是一个协商机构,但却是国民参政会职能的进一步发展。

  ③新政协的性质

  新政协又称人民政协,它的性质有一个发展和升华的过程。这里以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关于政协性质的表述为依据。中共中央在批转此《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个科学的界定是总结中国几十年来政治协商制度的经验的结果。人民政协既不是民意机构,也不是立法机构,更不是政权机关,而是一种各种社会力量的协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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