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历史研究 作者:朱英 魏文享 查看:
1930年9月,工商部在犹豫牵延数月后,终于回复。其原文如下:“查同业行规并非法律,无强制之可言,而各业所定之行规,又往往含有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在主管官厅,对于各业情形,容有不明,虽经予以审核,仍难保其必无流弊。此种不良行规,以法律通例言之,即诉诸法庭,亦难予以保护,何得迫令同业一律遵守。故若不问行规之内容,凡经官厅核准无论已未入会均须遵守,非特于会无济,反足惹起纠纷,来呈所称未入会同业均应一律遵守行规等情实有未合。”①
这一回复较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发言更为详尽,两者结合,大致可以把握政府对于行规问题的真实看法:一同业行规只是行业习惯,而非法律,并无强制力。《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未要求未入会者一体遵守。②如若强制要求,不仅与法律不合,而且有违自由贸易之精神;二同业行规可能有违反善良习惯或存在垄断之处,要求同业一体遵守于理未合;三如果行规经主管官署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相关同业公会法令又并无此规定,那么在遇有行规纠纷时,法院在裁决时会遇到法律适用的困难。如果备案行规中有“违反善良习惯之处”,则更易引起纠纷;四依据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呈请,主管官厅在确保行规无“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方面负有重大责任,但各业行规往往细致繁杂,难以深入了解,即便经过审核备案仍然可能存在弊漏。由此分析,工商部与工商界对行规性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前者从管理者的角度关注于行规的负面效应,强调的是防弊;后者从制度需求的角度重视行规的积极作用,强调的是兴利,应该说各有其理由。在行规备案审核这一环节上,工商部对各级主管官署是否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存在顾虑,这其中或许包括工商部对自身能否很好地发挥这一作用也有疑虑。在全国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仍持上述观点,并未改变对行规问题的看法。
工商部的这一态度在上海工商界引起强烈不满。其原因是行规问题不提出则罢,提出后被工商部否决,反使行规失去其长期习惯形成的原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入会者也会藉口违规,同业公会组织受到严重威胁。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以行规关系重要,自奉部驳,群情失措”,③纷纷联合上书、请愿,并通过上海市商会的社会影响力动员本地和全国工商界据理力争。上海肠业公会、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首先联合各业公会,拟定呈文,并准备推派代表入京请愿。④1930年10月24日,上海14个同业公会联名通告全市各同业公会,阐明“同业行规为公会存亡之所关,亦即一业兴衰之所系”,号召各同业公会派遣代表,召开全市同业公会联合会议,讨论对策。⑤次日,药材公会、化妆品公会等50余团体向市商会请愿,对工商部之批复深表不满。⑥10月28日,上海市商会向全国各地商会发函,对于行规问题案详加解释,并从法律、垄断、官厅、法庭等方面对工商部之回复逐条予以解释或批驳。同时,号召各地商会就行规一案分呈主管官署,以期全国同声,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呼吁。⑦上海市商会还多次呈文市社会局,要求主管部门能够明察商情,据实上呈。
不仅如此,上海各同业公会还进行了更大规模的集体组织行动。1930年10月27日,上海140个同业公会召开联合代表会议,到会代表达208人,决定正式成立各业同业公会维护行规委员会,推骆清华、郑澄清、孙筹成、袁鸿钧、叶家兴、庄梅堂、毛春甫、葛亮卿、程桂初等9人为委员,统筹行规争议一案。当天下午行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推定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主席骆清华为维护行规委员会主席,并决定由每公会先期缴费5元作为经费。①在全国工商会议召开的前两天,即10月30日,维护行规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正式提出要求工商部准许本会派员参加工商会议,使可提出行规问题案。会后,获悉上海市社会局将向会议提出这一议案,于是转请工商会议代表王延松及其他代表在会上申述理由,一致力争。②
可见,上海各同业公会早已决定借工商会议之机发动宣传攻势,向政府施加压力。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不仅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向中央政府展示在行规问题案上的决心与信心,形成对政府的压力,而且在呈书及请愿中针对工商部回复中的误解与忧虑,逐条分析解释,以促使政府转变态度。综合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规为同业公会之命脉。行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对维护行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行规为公会之命脉,在矫正营业,增进公共利益,如偷工减料、劣货影响、扰乱市价,种种不良习惯,均由行规之约束,为之消除,而商业上道德信用,亦可相互增进”。③如果不呈准官厅一律遵守,未入会者可以任意违反行规,势必使公会瓦解。各同业公会反复强调行规的重要性及事实上的存在性,意欲使政府认识到否决行规案的严重后果,希望能够说服政府最终转变态度。
(二)行规有益于政府。为说服政府,同业公会还站在政府立场列举同业不共守行规的弊端:“我们看近年来国家每发行一次公债或库券先由政府向商会分摊,商会就向所属的同业公会分摊,而同业公会当然要向会中的会员分摊,至于不入会的同业就可以逃避过去了。”④另还强调同业公会制定行规也是符合国家法令精神的,“值此训政时期,各业自订行规,请求官厅核准,藉以表现创制权之能力,实为国家良好现象,当轴者宜奖导之不暇”⑤。言外之意,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后不久即对商人团体进行改组整顿,并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这是政府创制,同业公会制定行规与此精神是一致的。
(三)政府顾虑之不必要。针对工商部提出的在法律、垄断、官厅、法庭方面的四大顾虑,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进行了逐条辩驳,这也是辩词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