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6)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历史研究 作者:朱英 魏文享 查看:
在行政院训令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行规审查的相关条例,商会与同业公会也开始重整行规,因此,在行规问题案通过后的几年间,掀起了一场颇具影响的“重整行规运动”。上海市社会局行动最为迅速,于1931年10月率先拟订了《上海市审议工商业业规规程》,对审议业规的部门以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审议规程,上海社会局设置了专门的工商业业规审议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行政院训令的有关原则执行审核任务。业规经核准后,还需要登记公布,呈报市政府、实业部、法院及相关机关,以为相关行政参考。业规自批准之日起,需经过三个月试行期,期内如有窒碍可请求修改。规程还强调,“凡经本局核准之业规争议案件,如人抗不遵照时得强制执行之”④。上海市社会局还根据上海市商会拟呈的《各业同业公会业规通则十四条》,制定了《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十四条》,确定了业规的格式、内容和模式。在制定方面强调要求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和主管官署核定;在内容方面大体包括总纲、定价、营业、职工、处罚及附则几大部分。总纲规定业规之目的与宗旨,并强调无论是否公会会员均须一律遵守;定价规定议价原则及程序;营业主要是关于开业、变更、促销、量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职工主要是雇佣关系方面的;处罚规定要报主管官署后方得执行;附则是关于业规修订等方面的补充规定。同时,还规定业规内不得有限制生产、限制丈尺的条款;关于劳工的规定不得与现行劳工法相抵触。同业变更价格由会员大会议定,不得随意减价抛售。并要求“业规内得定非会员一律遵守业规”①。对于在行规争议中出现最为频繁的价格争议问题,上海社会局也颁发有相关条令。1932年8月4日,上海社会局规定同业公会拟定价格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1各业价章由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最为妥善,否则应由各公会执监联席会议通过,如无监委之设置,而会员大会又不易召集者,最低限度应由执委会通过之;21各公会如有评价委员会之组织者,应将评价委员会先行呈请本局备案;31各货价目应将成本、开发、利益各项或用比例或用实数一并标明,以便审核。这样,政府部门在审议程序方面以及审议标准方面都有具体依据。②
上海市商会推举骆清华、叶家兴、郑澄清等17人组成业规审议委员会,将各业送会之业规详加审核修正,然后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再呈请社会局核准。③与此相应,各业同业公会也纷纷成立业规或行规委员会,对本业习惯、旧有行规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则进行整理,根据业规纲要拟定草案,并在同业范围内进行讨论修改,然后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提交商会。这样,从同业公会、商会到社会局形成三级业规审议流程,同业公会实际上是行规的制定主体,商会进行二次审议,社会局掌握终审权。行规经过试行,如有窒碍,返交同业公会修改。
在有关审核机构以及标准完善之后,上海社会局要求各业行规不论以前是否备案,“一律呈送来局,以便审查”④。这意味着未予审核备案的业规不为政府所承认而失去了合法性。因此,上海各业同业公会纷纷开始重订业规,报请审核。1932年,由社会局首批审定批准的行规有17种,分别是:烛业、宰鸭作业、绍酒业、丝光棉织业、面粉业、钢锉业、履业、地货业、煤业、木业、柴炭行业、洋漂布染坊业、印铁制罐业、杂粮零售业、丝线业、搪瓷业、烟兑业。⑤其他各业也相继着手整顿行规。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在1931年11月就成立了业规委员会,拟定业规草案分函会员讨论。⑥1932年8月5日,经上海社会局核准备案。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重新制定了业规,并成立业规实施委员会,负责对业规的审查、监督、解释及修订事务。⑦上海米号业同业公会1933年重订本业业规。①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于1934年3月重订本业公约。②上海银行业、钱业、茶业等同业公会也对本业业规进行了整理。各业行规经批准后,都相继在《商业月报》刊布,使供众览而昭信守。1932年到1934年,《商业月报》曾先后刊布30多个同业公会的业规。③
从各业审定行规的具体内容看,定价、营业、雇佣等是核心内容,各业差别也较大,难以一致规定,但总体上这几款主要依据行政院训令中的补充说明以及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有限制生产、垄断出品、把持市价、违反法令等迹象。在总则、罚则、附则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例如在总则中多专款注明“无论是否同业公会会员,均应一律遵守”,罚则要求各业同业公会在遇违规事件时可拟定罚则,但不得自行执行,须报社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附则规定各业行规如遇窒碍时得报请社会局随时修改之。这几款都体现了全国工商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提案的要旨,既确保行规对于全体同业具有约束力,又体现了社会局对行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避免同业公会出现“有违善良习惯”的行为。
作为国民政府首都的南京市,也在上海之后拟订了行规审核标准,规定“本市工商各业在不抵触法令、不妨害公益之范围内,得依其共同目的或共同利益订立行规,以资遵守”④。于是,南京市各业依据标准也逐步开始整顿行规。一些县市也拟订了行规审定程序条例。1931年9月,江苏南汇县“参酌地方情形及法令,并仿上海办法,拟就南汇县同业公会业规纲要14条,藉以防止垄断,免除纠纷”⑤。总体上看,在行规问题案通过后的数年间,各业修订整理行规最为集中,可称之为重整行规运动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