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7)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历史研究 作者:朱英 魏文享 查看:
经过重整行规运动,同业公会与政府双方都达成较为满意的结果。一方面,行规由习惯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令,合法性与权威性大为上升。同业公会在执行行规方面既无法令阻碍,又可得到政府支持,实现了提案初衷。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行规制定、执行环节的行政干预,实现了对固有行业习惯的改造,消除了原有顾虑,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行规纳入到国家法令体系之中。
不过,应注意的是政府的审议虽然有相关的程序与标准,但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两无流弊还存在问题;行规虽然获得强制性效力,但能否真正获得全体同业一律遵守也还存在疑问。下面以一例最为常见的限价纠纷对此进行分析。1934年10月23日,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为消弭门市同业恶性竞争,特拟订“门市同业消弭同业纠纷议订三项大纲”,内有“除市面变动时外,通常各类售价至少须加一分钿之利息”、“登报无线电等广告不能暴露布价目”之规定。1935年1月4日,该办法经51家门市会员签字同意后报市社会局批准备案,表明该办法已具有法定约束力。⑥但上案甫准,即有同业违规。1935年3月8日、9日,老九和、老九纶、立兴祥等门市庄分别在《申报》、《新闻报》刊载广告,将原价与现价标明,以示减价促销,“彰明显著,毫不顾忌,与上述三项办法有违”①。同业公会知悉后,致函质议,要求“自行纠正,以重信条”,并告之社会局。此事未平,大纶、老九章、老九纶、新新、大成等公司又在《申报》上刊登减价广告,标价醒目。同业公会下属杭绸组与盛绸组亦致函要求同业公会对此种行为“召集整饬业规会议,对于破坏同业公约,亦近摧残国绸者,严定制裁办法”。有38家会员以“曾参加同业公会的一分子”的名义致信骆清华及诸委员,“希望迅速给予满意答复”。另有28家会员致函骆清华,对大纶等商号登报价目是否得公会允许表示疑问,提出“贵会仍视若无观,则敝庄等为免坐以待毙计,势非反抗不可,以退出贵会,并停止缴纳会费为反抗之第一步”②。由此可知,违规事件已引起其他会员不满,并有可能导致同业公会的解散。面对众议,同业公会再次致函违规公司,要求自行纠正,以重信实,并号召同业予以联合抵制。各厂庄响应号召,拒绝向11家违规公司供货。由于面临断货危险,众违规者表示屈服,老九和致函公会,表示服从公会决定,言“派员至各厂庄进货,各厂庄初则藉词延宕,继则明言拒绝,以公会未通知,不予发货。因此要求公会将事件始末登报公告同业,使敝局恢复交易。否则,国产绸缎欲售不敢售,欲购不敢购,其将陷入万劫不复之深渊”。1935年11月,同业公会召开联席执监事会议,决定恢复与11家公司之交易。③
这里对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违规事件不厌其烦的叙述,并非以此作为单一例证,而是欲借此典型事件来分析“法令性”的行规在实践层面的种种问题。民国时期,防止低价竞销,保护行业秩序,一向被各业同业公会视为重中之重。在行规问题案以前也是同业公会执行会务的难点。各业公会一般由议价委员会议定最低限价,禁止低价抛售,只有遇到开业、纪念或者迁址等特殊时日方可进行促销活动。但一些公司、行号为打开市场,往往不顾禁令,违规降价。公会以违反行规予以处罚,违规者则以成本低廉、自愿降价为理由,各执一词。上述事件就是如此。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制定三项办法,目的就是为防止恶性竞争,此办法经社会局审核批准,在违规事件发生之后,上海社会局也确实依据行规问题案有关决议给予支持,违规者最终屈服。同业公会在这一事件中似乎取得了胜利,但从此后情况来看,类似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在《申报》等报纸上,不止绸缎业,其他行业也刊有不少减价促销活动。从这个方面讲,禁止同业在媒体上刊登价目或者进行低价促销活动的规定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呢?从价格机制讲,不排除一些同业因为节约、技术改良等原因降低成本价,因而具有降低售价的可能性,不能一概视为打击同业。上海社会局在审定此办法时似乎并未考虑这一问题,反而在事件发生后以扰乱市价、阻挠国货推进为由下达了处理办法。
这说明,在重整行规运动之后,行规确实获得了法令性地位和空前的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行规本身就已全部走向合理化了,行规争议问题已就此消失了。基于政府在上一事件中的行为能力及表现,在行规的审定及执行中确实存在工商部以前所担心的“难以明了”情况的局限。同业公会也不可能寄希望于事事依靠行规的法令地位和政府强制力来维护行业秩序,在以往行规中保留的缴纳保证金、同业联合抵制等办法依然受到重视,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主席骆清华在经历上述事件后就认为,“同业业规贵能遵守,倘有阴奉阳违者,羼入立法从善亦等于空谈,欲免决而不行,行而不力之弊,则加入同业公会之同业不但应以精神维护斯会而进一步表示,无他,更应缴纳保证金以为担保”①。这一办法也为不少同业公会所采用。在事关全体同业利益之时,同业联合抵制仍是最为有效的制裁办法。这一办法在行会以及同业公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普遍运用,违规者如受到同业排斥,其业务往往无法进行,最后不得不服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