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
辛亥革命网 2011-04-22 00:00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中国古代,人们以阴阳观念解释宇宙现象,以天为阳,地为阴,天在上而地在下,故阳上阴下。又以男为阳,女为阴,故男上女下。由这种观念衍生出阳刚阴柔,男尊女卑的理论,并渗透到礼仪、风俗、道德诸方面,造成了古代妇女低下的地位与悲惨的命运。近代以降,欧风东渐,妇女觉醒,出现了男女平等新观念与男尊女卑旧传统的对立,旧式婚礼亦成为开明男士与进步女性的众矢之的,因为这种婚礼典型地、凸出地折射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当时的批判者指陈了旧式婚礼的诸多弊端,但击中要害者并不多见。而当代的一些民俗学著述在介绍中国传统婚礼时,则常常渲染其隆重热烈、喜庆祥和的气氛,欣赏其古朴浑厚、奇异多姿的乡土情调,使人们只看到它象征幸福美满生活的一面,而容易忽视其中所包含的妇女幽怨、惊惧乃至充满辛酸眼泪的另一面。有鉴于近代未及要害的批判和当代有失偏颇的介绍都未能深刻地揭示出旧式婚礼繁琐仪节的本质,本文特根据近代各地方志以及胡朴安编《中华全国风俗志》等文献中有关婚礼、婚俗的资料,以大量史实揭示近代中国妇女的低下地位、并不幸福的命运在旧式婚礼中的强烈反映,说明传统婚礼之改良,“文明结婚”之兴起,既是改善妇女地位的需要,亦是妇女地位提高的必然结果。
一、“父母之命”和“结二姓之好”的议婚过程,折射出女子无个人意志可言
婚礼之起点,首在议婚。根据古人关于“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观点,婚姻既为两族两家间的联姻,则表达婚姻意志的“主婚人”必为父母或其他尊长,于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议婚之要件,男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终身大事并无决定权。古之圣人将这种议婚原则仪式化,制定了所谓“六礼”,一代代延袭下来,直到近代仍有顽强的表现。旧式婚礼的议婚过程从三个方面折射出旧时代的妇女在婚姻大事上并无个人意志可言。
第一,吾人常说旧式婚姻是一种“包办婚姻”,指的是议婚过程之进行全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决定,当事男女并无自主之权。所谓“若男不告父母而娶,女不由媒妁而嫁,则终身为人所不齿”,[1](贵州八寨县志稿,1932)时至20世纪30年代,在许多农村、山乡,甚至城市里,男女自由结婚仍被视为“伤风败俗”。开明人士曾指出这种包办婚姻的弊端:“此等终身大事,既不能自主,又格于迷信,不知破坏若干良伴佳偶,殊为浩叹。”[1](河北万全县志,1934)由于婚姻当事人的力争,部分家庭的男青年获得了订婚的参议权,虽然其意见并不一定起决定作用;然而整个议婚过程却很难听到女子的声音,因为根据“三从四德”的道德标准,她在家只能“从父”了,即使是自己的终身大事,也不能置喙。
第二,旧时称婚姻为“二姓联姻”、“秦晋之好”,说明婚姻是两个家庭(家族)之间的事,其间并无女子之地位,更遑论个人意志之表达。旧式婚礼的议婚,两个家庭的门当户对是首先考虑的问题,至于当事男女是否般配,是否合得来,则位居次要。与西方近代婚姻是两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中国的旧式婚姻是“属于两族或两家之契约,非尽以男女两方之意志为主已耳”。[2](P29)这不仅从民间将“娶妻”称为“接媳妇”,将“嫁人”说成“过门”的俗语中折射出来,而且从旧式婚约的书写格式亦可充分反映。其式历代不同,各地互异,但有一点相同,即均以双方家长(主婚人)订约的形式出现。试举民国年间流行的一种“龙凤贴”展开式[3]为例(括号内文字为笔者所注):
在上表中,只有家长的姓名(有的地方还书三代姓名、母族姓氏及荣衔、居里,所重视者乃两个家庭的来历、地位)而无当事男女的名字,其无视当事人之权利一至于此。故有人批语道:旧式婚书均由主婚人署名,“不载明订婚者双方之姓名,实为最大缺点”。[4]
至于在议婚过程中,女家对聘礼种类、数量的要求,男家对嫁妆的验看评论,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一种交易。近代所谓聘娶婚也往往趋于论财之道,借彩礼之名,行卖女之实,在“实质上又不啻一聘娶化之买卖婚耳”。[2](P83)据说财礼原为孀妇再嫁时所索取,以作为亡夫超荐之资,故民间有“女亲贱,过婚贵”之说。其后沿为风俗,即使初嫁之女,其父兄亦多有此要求。一些地方,“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笑之。光绪季年,风气丕变,聘金有二三十金,或竟四五十金者。民国则变本加厉,议及婚事,先讲元额,‘番饼二百板’亦几成口头禅。”[1](山西新修曲沃县志,1928)在这里,女子成为一种商品,有了她们的“交换价值”,并随物价之上涨而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