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8)
辛亥革命网 2011-04-22 00:00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清末,民主革命运动蓬勃兴起,为动员妇女投身革命洪流的舆论宣传每每触及妇女所受到的压制、她们低下的地位和悲惨的命运,而反映妇女这种地位和命运的旧式婚礼自然也成为批判的目标。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金一所著《女界钟》曾以批判旧式婚姻来宣传婚姻自由主张。该书认为婚姻是由两性之契约而成,其中决不能容有第三者插足(按:指父母包办、媒妁撮合)之地,而中国旧式婚姻以绝无关之人经过“合纵连横之术”的撮合,红丝一系,举行各种仪式后,便成终身伴侣,这是极不合理的。书中叙述亲迎之夕新婚男女被摆布情形:“东阶三揖,西阶三让,拜跪起立,如环无端。宾相喃喃,疑诵番咒。一人呆立,万夫揶揄。”而为新妇者更被捉弄:“红巾被面,无颜见人;不病而扶,当笑而哭,闭目入定。如是三日,洗手入厨,而羹汤之大事来矣。”[23](P80)作者将这一切指斥为“百思而不得其解”的荒谬现象,呼吁以西方“自由平权”还中国妇女在婚姻上的平等地位。稍后,有陈王撰文专论婚礼之弊,列举旧式婚礼通弊六条:一为男女不相见之弊;二为父母专婚之弊;三为媒妁之弊;四为聘仪奁赠之弊;五为早聘早婚之弊;六为繁文缛节之弊。[24]宣统三年(1911年)又有履夷在东京发表文章论中国婚姻之改良,剖析旧式婚姻诸弊中最重要的,也是亟应改革的三个方面:一是早婚之弊;二是卖婚之弊;三是婚姻专制之弊。[25]他(她)们的文章虽然并非专从妇女角度立论,但已涉及妇女在终身大事上无个人意志之表达,在婚姻生活中无个人幸福之可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并不平等问题,也论及买卖婚姻是将女子视同鹿豕牛羊一样的货物。尽管由于时代和作者思想的局限性,文章对于旧式婚礼所折射出的妇女遭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歧视,没有独立人格等要害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似缺乏充分认识,因而批判的准确性和力度均嫌不够,未能从理论和实践上摧垮旧式婚礼诸弊端赖以维持的基础。然而,即使是这样的批判亦足以振聋发聩,而成为近代婚礼改良之先声。
五四运动时期,受激进的社会改良思潮影响,一些女青年以实际行动反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争取婚姻自由。她们或要求解除包办婚姻,或自主选择配偶。有的人以在花轿中自杀表示对包办婚姻的消极抗议,有的人则以离家出走表现了对婚姻自主的积极追求。一系列“抗婚”事件引发了舆论对女青年婚姻问题的关注,使对旧式婚礼的理论批判向纵深发展,并推动了婚礼的进一步改革。
以上开明男士和进步女性在对旧式婚礼展开口诛笔伐和行动抗争的时候,大都表现出对西方婚礼的赞赏态度和改革中国婚礼的热情。通过西俗东渐的推动和开明人士的鼓吹,新式婚礼终于在中国出现。人们参酌中西礼法,吸收西礼隆重、热烈、简便的特点,根据中国国情摒弃了教堂宗教仪式(信西教者仍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并在民间流传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形成一套中国式的“文明婚礼”。其滥觞于清末光、宣之交的都会商埠,民国时代内地亦渐行之,并成为现代婚礼的基础。
20世纪30年代推行“新生活运动”时,在文明婚礼的基础上又出现了“集团结婚”,即由政府出面组织,订婚男女集体举行结婚典礼。这是一种比清末民初“文明结婚”更文明、更简省,又更隆重热烈的婚礼,很快得到城市开明家长和时髦男女的响应,仅上海一地1935年就举行集团结婚8次,参加者达1500余人。[26]
在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所录的“文明结婚”仪式[16](P1987)和“上海市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26]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式婚礼与旧式婚礼的许多不同之处:
第一,定婚虽然仍须由父母允准,介绍人牵线,但必邀男女会晤,双方同意,婚约始定。而且在申请参加集团结婚时,必由男女双方亲赴社会局公益股登记,一方前往无效。这一变化非同小可,女子在定婚之先得到观察、了解男子的机会,并有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若不同意,婚事告吹;如家长仍有强制之意,可用拒绝登记的方法加以抵制。
第二,定婚后,男女立约,先以求学自立为誓言,表明女子不再是家庭的“奴婢”而将成为社会的主人。
第三,婚礼务求节俭,以挽回奢侈习俗,仅由男女父母各给以金戒指一枚,礼服一袭,买卖婚姻在此似无市场。
第四,结婚证书大异于旧式“龙凤帖”,内载明订婚男女之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结婚地点、时间等,它不再是双方家长的协议,而是男女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以礼堂为举行典礼之所,以政府官员为证婚人,马车、汽车代替花桥,鞠躬代替跪拜,无须伪啼假哭,扶持背负,没有歧视妇女的厌胜驱煞种种仪式,亦无跪拜祖宗、翁姑、丈夫之陋习。
第六,以来宾致词、赠花、唱文明结婚歌取代侮弄新娘的野蛮低级的“闹房”恶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