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6)

辛亥革命网 2011-04-22 00:00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严昌洪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本文用民俗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中国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认为“父母之命”和“结二姓之好”的议婚过程,折射出女

  五、“闹房”陋习与“验贞”恶俗,折射出对妇女的侮辱

  国人有喜爱热闹的特点,在一些特定的日子总要热闹一番,以获得“越闹越发”的心理满足,婚礼尤甚。如果以文明礼貌、诙谐友善的方式对新人表示祝福,亦无不可。但旧式婚礼中的“闹房”却多野蛮举动。这一陋习起源甚早,到近代全国各地均很盛行。民间有所谓“新婚三日无大小”之谚,是说在婚礼之夜及新婚最初三天里,无论长幼均可戏弄新婚夫妇。由于闹房者多系男方亲友,戏弄对象主要是新娘,故又称“闹新娘”、“耍新娘”。其“文闹”者,淫词戏语信口而出;而“武闹”者则下流动作不堪入目。这样的洞房陋习从两个方面折射出对妇女的侮辱。

  第一,闹房中竟有对新妇人格和肉体的侮辱。江西吉安一带,客人每呼一声,新娘即须向其下跪,受者可不回礼,“闹新房者以此为乐,而新娘之腿苦矣”。[11](P292)湖南衡州(今衡阳)有“打传堂卦”之名目,以亲友扮作堂官、差役,拘新人及其翁姑跪堂下,命翁姑教新人以房术,新郎、新娘必再述一遍,否则鞭笞从事。因习俗若是,被侮辱者不敢出怨言。[16](P1999)晋南流行的闹房习俗中有“吃鲜桃”节目,即众人逼使新郎解开新娘上衣当众吮吸其奶头,若新娘害羞不让,众人便将其扳倒仰卧于床,并强拉新郎伏在其上,众人再压在新郎身上,直到新娘求饶同意让吃“鲜桃”为止。[8](P144)宁波一带闹房恶俗居江浙之冠,闹房之人“既恣其诙谐,又肆其轻薄,甚有甘心蠖屈,潜伏‘阳台’(按:指新床)之下以侦见闻者”,[17]次日直将偷听来的床第秘密当众揶揄新娘,谑浪笑傲,以此为乐。

  第二,众宾客乘机对伴娘也进行调戏。在一些地方,伴娘果有美丽者,闹房之人视线所集,不于新嫁娘而于伴娘。江苏淮安“成年者之闹房,其目的则在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16](P1995)福建石澳送嫁女伴称“新阿姨”,到男家后由“替新郎者”在新房中招待,“相与畅饮,谐谑嘲笑,罔有顾忌。”[16](P1997)江西萍乡竟由男家通过媒妁寄语女家,聘请容貌清丽、歌曲工雅者一、二人充伴娘,亲迎之日乘肩舆至。一般亲友闻伴娘之美丽,必联翩而来,使酒纵情,任意调戏,甚而至于偷香苟合,无所不至。[11](P298)闹房成为一种变相的狎妓,把对妇女的侮辱推向了极端。

  以上事实说明,所谓“越闹越发”、“人不闹鬼闹”的种种托词都掩盖不住闹房陋习侮辱妇女的实质。旧时代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出现?盖因中国传统社会里男女礼教之防甚严,青年男女的正常交往受到限制,压抑到了极点,便走向反面。在封建时代以妇女为玩物的大男子主义的潜在影响下,轻薄少年常利用各种机会围观妇女,评头品足,甚至调戏、侮弄。这种机会除了不禁妇女自由前往的元宵灯会、庙会外,闹房是最为“合法”的场合。因此,对妇女的侮辱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闹房陋习既然以侮弄新妇、伴娘为旨趣,就必然有反对这种野蛮行为的举动出现,故闹房启衅,甚至涉讼之事时有发生。仅光绪年间《点石斋画报》报道的类似事件便有六七起之多。如,1884年,上海宝山县沈巷镇新郎朱凤岐因表兄对新娘搴衣撩袖,任意狎侮,顿生愤怒,反颜相向,却遭表兄殴伤,致涉讼公堂。1888年湖北武昌汉阳门外某甲娶妇,闹房时一客人对新娘“探手入裙底,戏捉双莲钩”,新娘被纠缠不已,一脚踢破客人眼睛。翌年京师宣武门外田某闹杨家新房,“调笑以口,抚摩以手”,新妇不能堪,举掌一掴,田某鼻流血如注。[18]民国年间,社会风气浅薄,闹房陋习愈演愈烈,闹房风波更屡有所闻,或吵嘴,或打架,但“无论如何,舆论方面都是偏袒观客的,因为这事被认为一种敬客之礼,越闹得凶,越显得主人的体面”。[19](P12)

  至于新婚之夜的“验贞”恶俗,更是对新娘人格的莫大侮辱。验贞之俗形成的原因很复杂,而封建贞操观念和一部分男人的“处女癖”是其主要原因,其目的在于表示既重视新娘之童贞,又课妇贞于未然。[2](P183)不平等的是对男子并无此项要求。此俗近代流行于全国各地,至今遗毒尚存。试以粤人婚礼为例说明之。验贞仪式十分野蛮:“新妇入门,直入洞房,新郎即与新妇登床而寝,室门亦砰然而阖,新郎之父母、宗族、戚属皆静待于房外。少焉,室门辟,新郎手捧朱盘,盘置喜娘所授之白巾,盖以红帕,曰‘喜帕’者是也。在门外者见新郎手持喜帕而出,则父母、戚属皆大喜,贺客至是始向新郎道贺。其未见喜帕之先,例不道贺,盖恐新妇不贞,则不以为喜而转以为辱也。”在这里,不拜天地,不行合卺,新郎即与新娘发生性关系,而且整个过程都置于房外众人的公然监听之下。这种赤裸裸的人身检查,将女子之人格、尊严践踏殆尽,故谓之“野蛮”。对于所谓“不贞”女子及其娘家的惩罚亦非常残酷:“如新妇不贞,则即以女家来舆迫令新妇乘之大归,即须涉讼公庭,追索聘礼焉。”如不退亲,也在三朝回门例送烧猪给女家之时,不送烧猪,以致“嫁女者恒惴惴于心,惟恐烧猪不至。如待之不来,则家人对坐愁叹,引为大辱”。[16](P2001)将女子“不贞”的隐私公之于众,公开羞辱,在将其占有后又退回母家,且涉讼公庭,追索聘礼;被公开羞辱的女子既不见容于夫家,又不见谅于母家,更遭社会歧视,自寻绝路者何止一二。这种习俗恣意践踏妇女人权,故谓之“残酷”。更有无耻之徒,以验贞为名,行奸淫之实。1898年,广州城内双槐洞熊玉衡在两月内连娶两处女,奸宿后诬以不能吃烧猪,退婚,并勒索罚款各30元。[20]“贞”则留,“不贞”则退,好似买主对商品进行当场试用,这就是验贞之俗所折射的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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